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759號
TPDV,104,訴,4759,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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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59號
原   告 楊錦諒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丁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本祥
被   告 陳建成
特別代理人 陳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確認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 告「各別給付」或「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73萬元及自 其中70萬元10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6,000 元之 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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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