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幼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勝等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