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499號
TPDV,104,訴,4499,20170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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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幼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勝等間因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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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