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4號原 告 施憶如即東佶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李文聖律師被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伯逸訴訟代理人 李欣和 黃旭田律師 翁國彥律師 林佳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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