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364號
TPDV,104,建,364,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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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4號
原   告 施憶如即東佶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李文聖律師
被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伯逸
訴訟代理人 李欣和
      黃旭田律師
      翁國彥律師
      林佳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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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