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333號
TPDV,104,建,333,20170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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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
會間因104年度建字第333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93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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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