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宇阡不鏽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建字第
20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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