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204號
TPDV,104,建,204,2017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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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宇阡不鏽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建字第
20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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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阡不鏽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