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104 年度建字第
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551,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4,0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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