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3號
TPDV,104,建,13,2017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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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104 年度建字第
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551,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4,0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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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