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2號原 告 張芷菱 羅士翔 孫建立 簡聖哲 劉美華 簡湘芸 詹育祥 蔡佩芬 呂秋鳳 黃建修 陳信瑋 朱誠忠 林士傑 林傳傑 楊春梅 林松樓 林穆和 賴昱達 陳俊嘉 陳香妏 王崤仲 黃啟信 許素月 許元吉 薛姵虹 俞采秀 陳致行 周辰洸 時美慧 周千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石真妮律師被 告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金金雅股份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秉蒼(原名李秉倉、李慶森)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磊被 告 黃宇然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複 代理人 李慧君律師被 告 李坤勇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被 告 鄭忠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灣環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更正為「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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