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062號
TPDV,103,訴,5062,2017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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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功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IGFD GRUPPO S.R.L(
MILANO)ITALIA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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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信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