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功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IGFD GRUPPO S.R.L(
MILANO)ITALIA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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