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鋊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建字
第3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伍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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