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林繼恒律師 陳姵君律師 劉湘宜律師 高振格律師被 告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即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7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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