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2號
TPDV,102,重訴,52,2017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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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林繼恒律師
      陳姵君律師
      劉湘宜律師
      高振格律師
被   告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即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7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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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