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12號
TPDV,101,重訴,812,2017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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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812號
原   告 周賢澤
原   告 周哲文
原   告 周銘峻
原   告 周黎瓊
原   告 周惠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藝懷律師
原   告 周葉玉英
原   告 周黎玲
原   告 周黎璇
原   告 周敦鍠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被   告 陳邱金蘭(即陳來發之繼承人)
      陳維德(即陳來發之繼承人)
      陳淑純(即陳來發之繼承人)
      陳淑銀(即陳來發之繼承人)
      陳淑華(即陳來發之繼承人)
      陳淑錦(即陳來發之繼承人)
      陳玉芬(即陳來發之繼承人)
      蘇進雄
兼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新輝(即陳來發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清和
      陳仲平(即陳清時及陳李蕊之繼承人)
      陳仲榮(即陳清時及陳李蕊之繼承人)
      陳忠信(即陳清時及陳李蕊之繼承人)
      陳仲仁(即陳清時及陳李蕊之繼承人)
      陳麗雲(即陳清時及陳李蕊之繼承人)
      陳麗美(即陳清時及陳李蕊之繼承人)
      陳麗雪(即陳清時及陳李蕊之繼承人)
      陳玉秀(即陳清時及陳李蕊之繼承人)
      陳明來(即陳乾隆及陳李釵之繼承人)
      陳明坤(即陳乾隆及陳李釵之繼承人)
      陳明發(即陳乾隆及陳李釵之繼承人)
      陳明德(即陳乾隆及陳李釵之繼承人)
      陳美蓮(即陳乾隆及陳李釵之繼承人)
      雲陳美貴(即陳乾隆及陳李釵之繼承人)
      陳美真(即陳乾隆及陳李釵之繼承人)
      陳美月(即陳乾隆及陳李釵之繼承人)
      陳吳金理(即陳清芳之繼承人)
      陳木城(即陳清芳之繼承人)
      陳信雄(即陳清芳之繼承人)
      陳沛莉(即陳清芳之繼承人)
      陳清傑
      江坤地
      李田生
      陳碧玉
      陳得進
上二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政律師
被   告 陳潘金花
      林淑瑛
      陳映彤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旗章
被   告 江廷瑞(原名江延瑞)
      李世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蘇進雄應自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弄○號 房屋及其他地上物(面積一三二.三平方公尺,如附圖編號 A-1、A- 2、A-3、A-4所示)遷出。二、被告陳旗章、陳潘金花、林淑瑛、陳映彤等人應自門牌號碼 臺北市○○○路○○○巷○○弄○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面 積五十九點二平方公尺,如附圖編號C-1、C-2、C-3所示) 遷出。
三、被告江廷瑞應自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弄○ 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面積六十一點五八平方公尺,如附圖 編號D-1、D-2所示)遷出。
四、被告李世冠應自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弄○ ○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面積六十點七六平方公尺,如附圖 編號F-1、F-2所示)遷出。
五、被告陳邱金蘭、陳新輝、陳維德、陳淑純、陳淑銀、陳淑華 、陳淑錦及陳玉芬應共同將坐落於臺北市中山區吉林段三小 段九五O、九五O之一、九五O之二地號等土地上門牌臺北



市○○○路○○○巷○弄○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 一百三十二點三平方公尺,如附圖編號A-1、A-2、A-3、A-4 所示),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六、被告陳清和、陳仲平、陳仲榮、陳忠信、陳仲仁、陳麗雲、 陳麗美、陳麗雪、陳玉秀、陳明來、陳明坤、陳明發、陳明 德、陳美蓮、雲陳美貴、陳美真、陳美月、陳吳金理、陳木 城、陳信雄、陳沛莉及陳清傑應共同將坐落於臺北市○○區 ○○段○○段○○○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路○ ○○巷○○弄○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五十九點二 平方公尺,如附圖編號C-1、C-2、C-3所示),並將前開占 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七、被告江坤地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地 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弄○號房屋 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六十一點五八平方公尺,如附圖編 號D-1、D-2所示),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 有人。
八、被告李田生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 ○○○○○地號等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 ○○弄○○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六十點七六平方 公尺,如附圖編號F-1、F-2所示),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 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九、被告陳碧玉、陳得進應共同將坐落於臺北市中山區吉林段三 小段九五O、九五O之一、九五O之二地號等土地上門牌號 碼臺北市○○○路○○○巷○○弄○○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 拆除(面積七九點七四平方公尺,如附圖編號H-1、H-2、H3 所示),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十、被告陳碧玉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 ○○○○○○○地號等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面積二三點八 七平方公尺,如附圖編號I-1、I-2所示),並將前開占用土 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十一、附表三所列各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十二、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四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
十三、本判決勝訴部分,原告分別以附表五原告應供擔保之金額 欄為各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各被告以附表四被 告應供擔保之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十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者,不 在此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7款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先位聲明:(一)被告陳 來發、陳邱金蘭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 000巷0弄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90方公尺,以 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 共有人。(二)被告陳來發及陳邱金蘭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 新臺幣(下同)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 4000元。(三)被告陳清泉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 ○○○路000巷0弄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60平 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 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四)被告陳清泉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 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 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五)被 告陳清和、陳清時、陳乾隆、陳清芳及陳清傑等五人應將座 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 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號房屋及其他 地上物拆除(面積約4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 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六)被告陳 清和、陳清時、陳乾隆、陳清芳及陳清傑等五人應連帶給付 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 (七)被告江坤地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 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 ○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33平方 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 告及全體共有人。(八)被告江坤地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 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九)被告游 樹香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00 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



0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8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 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十)被告游樹香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 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十一)被告李田生應將座 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 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 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 ,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十二)被 告李田生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 付原告每人4000元。(十三)被告陳慧美應將座落於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 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 除(面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 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十四)被告陳慧美應 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被告每人 4000元。(十五)被告陳碧玉及陳得進應將座落於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 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 (面積約8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 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十六)被告陳碧玉及陳 得進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 告每人4000元。(十七)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供 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備位聲明:(一)被告陳來發 、陳邱金蘭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90平方公尺,以 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 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二)被告陳清泉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60平方公 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三)被告陳清和、陳清時、陳乾隆、陳清芳及陳清傑等



五人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4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 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 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四) 被告江坤地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33平方公尺,以 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 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五)被告游樹香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80平方公 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六)被告李田生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60 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七)被告陳慧美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 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 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 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八)被告陳碧玉及陳得進向原告所承 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 地號等土地(面積約8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 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 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於101年7月23日以書 狀變更先位聲明:(一)被告陳邱金蘭、陳新輝、陳維德、 陳淑純、陳淑銀、陳淑華、陳淑錦及陳玉芬應將座落於臺北 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 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弄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 除(面積約90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 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二)被告陳邱金蘭、陳 新輝、陳維德、陳淑純、陳淑銀、陳淑華、陳淑錦及陳玉芬 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新臺幣(下同)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 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三)被告陳清泉應將座落於臺 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 、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弄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 拆除(面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 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四)被告陳清泉應



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 4000元。(五)被告陳清和、陳李蕊、陳仲平、陳仲榮、陳 忠信、陳仲仁、陳麗雲、陳麗美、陳麗雪、陳玉秀、陳李釵 、陳明來、陳明坤、陳明發、陳明德、陳美蓮、雲陳美貴、 陳美真、陳美月、陳吳金理、陳木城、陳信雄、陳沛莉及陳 清傑等人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 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4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 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六)被告陳清和、陳李蕊、陳仲平、陳仲榮、陳忠信、 陳仲仁、陳麗雲、陳麗美、陳麗雪、陳玉秀、陳李釵、陳明 來、陳明坤、陳明發、陳明德、陳美蓮、雲陳美貴、陳美真 、陳美月、陳吳金理、陳木城、陳信雄、陳沛莉及陳清傑等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 每人4000元。(七)被告江坤地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 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 積約33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 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八)被告江坤地應分別給付 原告每人24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 九)被告游樹香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 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80平方公尺 ,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 全體共有人。(十)被告游樹香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 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 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十一)被告李 田生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 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 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十二)被告李田生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 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十三)被告陳慧美應將座 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 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 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 ,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十四)被 告陳慧美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 付被告每人4000元。(十五)被告陳碧玉及陳得進應將座落 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 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他 地上物拆除(面積約8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 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十六)被告 陳碧玉及陳得進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 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十七)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 有價證券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備位聲明:(一) 被告陳邱金蘭、陳新輝、陳維德、陳淑純、陳淑銀、陳淑華 、陳淑錦及陳玉芬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90平方公 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二)被告陳清泉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60 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三)被告陳清和、陳李蕊、陳仲平、陳仲榮、陳 忠信、陳仲仁、陳麗雲、陳麗美、陳麗雪、陳玉秀、陳李釵 、陳明來、陳明坤、陳明發、陳明德、陳美蓮、雲陳美貴、 陳美真、陳美月、陳吳金理、陳木城、陳信雄、陳沛莉及陳 清傑等人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 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45平方公尺,以地 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 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四)被告江坤地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33平方公尺 ,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五)被告游樹香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80平 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六)被告李田生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 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七)被告陳慧美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 (面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 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八)被告陳碧玉及陳得進向原告 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8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 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 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於101年7月31日 、同年11月1日追加林陞、陳水樹、林筱菁、林胡毓(本院 卷(二)第74至79頁)為被告並變更先位聲明:(一)被告 陳邱金蘭、陳新輝、陳維德、陳淑純、陳淑銀、陳淑華、陳 淑錦及陳玉芬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 巷0弄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90方公尺,以地政 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 人。(二)被告陳邱金蘭、陳新輝、陳維德、陳淑純、陳淑 銀、陳淑華、陳淑錦及陳玉芬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新臺幣( 下同)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 三)被告陳清泉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 000巷0弄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60平方公尺, 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 體共有人。(四)被告陳清泉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 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 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五)被告陳清和 、陳李蕊、陳仲平、陳仲榮、陳忠信、陳仲仁、陳麗雲、陳 麗美、陳麗雪、陳玉秀、陳李釵、陳明來、陳明坤、陳明發 、陳明德、陳美蓮、雲陳美貴、陳美真、陳美月、陳吳金理



、陳木城、陳信雄、陳沛莉及陳清傑等人應將座落於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 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 (面積約4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 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六)被告陳清和、陳李 蕊、陳仲平、陳仲榮、陳忠信、陳仲仁、陳麗雲、陳麗美、 陳麗雪、陳玉秀、陳李釵、陳明來、陳明坤、陳明發、陳明 德、陳美蓮、雲陳美貴、陳美真、陳美月、陳吳金理、陳木 城、陳信雄、陳沛莉及陳清傑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24萬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 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七)被告江 坤地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 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33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 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八)被告江坤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 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九)被告游樹香、林筱菁、林 胡毓、林陞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 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 弄0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80平方公尺,以地政 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 人。(十)被告游樹香、林筱菁、林胡毓、林陞應分別給付 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 (十一)被告李田生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 000○000 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 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60平方公 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 及全體共有人。(十二)被告李田生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 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 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十三)被 告陳慧美、陳水樹及陳厚之繼承人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 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 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占用土



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十四)被告陳慧美、陳水樹 及陳厚之繼承人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 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 連帶給付被告每人4000元。(十五)被告陳碧玉及陳得進應 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 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 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約8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 準),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十六 )被告陳碧玉及陳得進應連帶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 ,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十七)原告願以現金或 等值之有價證券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備位聲明: (一)被告陳邱金蘭、陳新輝、陳維德、陳淑純、陳淑銀、 陳淑華、陳淑錦及陳玉芬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90 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二)被告陳清泉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 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 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三)被告陳清和、陳李蕊、陳仲平、陳仲 榮、陳忠信、陳仲仁、陳麗雲、陳麗美、陳麗雪、陳玉秀、 陳李釵、陳明來、陳明坤、陳明發、陳明德、陳美蓮、雲陳 美貴、陳美真、陳美月、陳吳金理、陳木城、陳信雄、陳沛 莉及陳清傑等人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45平方公尺 ,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四)被告江坤地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33平 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五)被告游樹香、林筱菁、林胡毓、林陞向原 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8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 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 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六)被告李田



生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000 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 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 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七) 被告陳慧美、陳水樹及陳厚之繼承人向原告所承租分別坐落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 (面積約60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自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調整為按土地申報 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八)被告陳碧玉及陳得進向原告 所承租分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0000地號等土地(面積約85平方公尺,以地政機關實測為 準),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每年應給付之租金 調整為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嗣因本院囑託臺 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作成如附圖所示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原 告爰依系爭複丈成果圖更正聲明為:先位聲明:(一)被告 陳邱金蘭、陳新輝、陳維德、陳淑純、陳淑銀、陳淑華、陳 淑錦及陳玉芬應共同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 000○00000○000 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 路000巷0弄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132.3平方公尺 ,如附件標號A-1、A-2、A-3、A-4所示),並將前開占用土 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二)被告陳邱金蘭、陳新輝 、陳維德、陳淑純、陳淑銀、陳淑華、陳淑錦及陳玉芬應連 帶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 4000元。(三)被告陳清泉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 ○○○路000巷0弄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93.33平 方公尺,如附件標號B -1、B-2、B-3所示),並將前開占用 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四)被告陳清泉應分別給 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 。(五)被告陳清和、陳李蕊、陳仲平、陳仲榮、陳忠信、 陳仲仁、陳麗雲、陳麗美、陳麗雪、陳玉秀、陳李釵、陳明 來、陳明坤、陳明發、陳明德、陳美蓮、雲陳美貴、陳美真 、陳美月、陳吳金理、陳木城、陳信雄、陳沛莉及陳清傑等 人應共同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號房屋及其他地上 物拆除(面積59.2平方公尺,如附件標號C-1、C-2、C-3所



示),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六) 被告陳清和、陳李蕊、陳仲平、陳仲榮、陳忠信、陳仲仁、 陳麗雲、陳麗美、陳麗雪、陳玉秀、陳李釵、陳明來、陳明 坤、陳明發、陳明德、陳美蓮、雲陳美貴、陳美真、陳美月 、陳吳金理、陳木城、陳信雄、陳沛莉及陳清傑等人應連帶 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 元。(七)被告江坤地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 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61.58平方公尺,如附件標號 D-1、D-2所示),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有 人。(八)被告江坤應分別給付原告每人24萬元及自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為止, 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每人4000元。(九)被告游樹香、林筱菁 、林胡毓、林陞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 號房屋及其他地上物拆除(面積84.66平方公尺,如附件標 號E-1、E-2所示),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及全體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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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