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重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1號
TPDM,106,附民,11,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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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胡忠信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王可富律師
被   告 歐崇敬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誹謗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自字第8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被訴加重誹謗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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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