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趙維治
被 告 趙維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趙維華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
5 年度執聲沒字第253 號),因具保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
11月30日105 年度聲字第2847號裁定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
院撤銷原裁定(105 年度抗字第1522號),發回本院,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趙維治因被告趙維華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 10500930號)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而所謂逃匿 ,須有積極之逃亡藏匿行為,藉以規避檢察官、法院之偵查 、審判及執行,始屬相當,至於被告受傳喚後單純無正當理 由不到場,或因其他事故一時未能到場,如非故意逃匿,即 不得沒入保證金。又具保人繳納保證金,目的在確保訴訟程 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如被告業經判決確定,並已 到案執行,則訴訟程序即已終結,應認具保人之保證責任已 經免除,是被告於法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前,如已緝獲到案, 法院應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 臺抗字第406 號、93年度臺非字第268號裁定可資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一情,有臺北地 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考(見執聲沒卷第2 頁)。 再被告所犯前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67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送執行等情,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前開案件執行中,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第7627號執行傳票命被告於105年11月 8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
告於105年11月8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通知上並已註明 :逾期該被保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1萬元等內 容),而前開執行傳票於105年10月19日送達至被告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居所,並由被告本人於同 日受領;另前開通知書亦於105年10月21日送達至具保人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9住所,因未獲會晤具保人 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郵務機構於同日 將該通知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第二分局中原派出所,並由郵務人員依法製作送達通知書 2份,1份黏貼於具保人住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 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亦有臺北地檢署送達證 書、臺北地檢署105年10月18日通知等附卷可憑(見執聲沒 卷第4至6頁),是本案執行傳票及通知已分別合法送達於被 告及具保人。被告屆期仍未到案執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於105年11月9日簽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住居所地拘提被告到案 ,惟被告已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情,復有被告、具保 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 第二分局105年11月17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0533830400號 函所檢附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及報告書影本、在監 在押紀錄表列印資料等在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8 至16頁) 。
㈡嗣檢察官以被告已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經本院於105 年11月30日裁定准予沒入保證金,分別於10 5 年12月7 日送達被告住居所、於105 年12月9 日寄存送達 具保人住所、於105 年12月12日送達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847號卷第13至 16頁),惟被告於前開裁定送達前即主動於105 年12月1 日 到案執行,有臺北地檢署105 年12月5 日北檢泰典105 執聲 沒253 字第90642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則被告縱未依檢察官指定日期到案執行,然被告在原 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尚未合法送達前,即主動到案 執行,揆諸前開說明,尚難認被告確有逃亡之情況,綜此, 本件被告並無逃匿而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事由,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