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6年度,34號
TPDM,106,聲判,34,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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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株楠
被   告 沈家國
      陳燮方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6 年度上聲議字
第5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二、告訴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 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交付 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第2 編第1 章第3 節 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4 ,分別定 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2 編第1 章第3 節第304 條規定: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應先敘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告訴被告沈家國陳燮方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前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偵字第2260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因聲請人不服而聲請 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6年1月18 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50號處分書駁回,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故本件之原不起訴處分機 關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如有不服, 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所謂「該管第一審法院」意 旨,即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惟聲請人竟誤 向本院提出聲請,其聲請自不合法,爰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 ,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第258 條之4、第304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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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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