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36號
TPDM,106,聲,436,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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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昱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6年度執字第1195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盧昱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昱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各 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從而,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盧昱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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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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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185條之3第│
│ │第10條第1項施用 │第10條第2項施用 │1項第3款不能安全│
│ │第一級毒品罪 │第二級毒品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 │ │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1,00│易科罰金,以1,00│
│ │幣(下同)1,000 │0元折算1日 │0元折算1日 │
│ │元折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1日採尿│105年5月24日 │105年5月26日(聲│
│(民國) │時回溯26小時內之│ │請書附表誤載為「│
│ │某時(聲請書附表│ │106年5月26日」,│
│ │誤載為「105年3月│ │應予更正) │
│ │11日」,應予更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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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105年度毒偵字第 │105年度偵字第115│
│ │ │2257號 │3790號 │14號 │
├──┼──┼────────┼────────┼────────┤
│最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300│106年度交簡字第 │
│實 │ │1853號 │9號 │33號 │
│審 ├──┼────────┼────────┼────────┤
│ │判決│105年10月31日 │105年11月30日 │106年1月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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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簡字第300│106年度交簡字第 │
│決 │ │1853號 │9號 │33號 │
│ ├──┼────────┼────────┼────────┤
│ │確定│105年12月10日 │105年12月27日 │106年2月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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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