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書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標準(106年度執聲字第144號、106年度執字第20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書煜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書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