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52號
TPDM,106,簡,252,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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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振章
      戴銘亨
      關文明
      楊承祖
      黃太平
      謝燕輝
      簡玉玲
上1人之
選任辯護人 王鴻珣律師
被   告 蔡宗榮
      江振偉
      莊吉進
      黃正興
      林宜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2495號、104 年度偵字第17993 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振章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銘亨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關文明楊承祖黃太平蔡宗榮江振偉莊吉進林宜弘均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燕輝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簡玉玲黃正興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關文明楊承祖黃太平謝燕輝簡玉玲蔡宗榮、江振 偉、莊吉進黃正興林宜弘(下稱關文明等10人),及李 宗華、任亞強杜添福廖香純、陳國華、林志峰柯財源陳瑞生蕭秀祝李宗華以下9 人經另案偵辦、審判,詳 如附表一所載)分屬如附表一編號1 、6 、8 至11、13、15 、18、19,及附表一編號2 至5 、7 、12、14、16、17各該 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之商業負責人,於辦 理附表一各「公司登記類別」欄所示之各該公司登記時,明 知各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供公司經營之用,為應付主 管機關之形式審查,竟分別夥同金主周振章及擔任日盛國際 聯合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並為記帳業者,從事代客借款、辦 理公司設立、增資登記及記帳等業務之戴銘亨,共同基於違 反公司法核實驗資規定、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以短期週轉為由 ,分別由如附表一「協助洽借款項之人」欄所示之人,於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首筆「匯款日期」以前,在不詳地點,向周 振章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開戶後存款金額」,並各於如附 表二所示之「匯款日期」,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取款 )帳戶」存入如附表二所示各「收款帳戶」,最終存入如附 表一所示之「公司銀行帳戶」,以充作各該公司股東繳納股 款之證明後再匯回原借款帳戶。並就附表一編號1 至19分別 承前共同犯意聯絡,以各帳戶存摺影本充作股款收足證明, 並製作如附表一「財務報表」欄所示之資產負債表,委由各 該欄位不知情之簽證會計師依據前開資料出具查核報告書, 而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再以 上開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表明收足股款,向如附表一「主管機 關與核准日期」欄所示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各次公司登記, 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各於「核准日期」所示 之日核准該等公司登記,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司登記簿冊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額 審核正確性。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偵查後起訴。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固有明文。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係指同一案



件曾經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不得 再為訴訟之客體者而言。故此項原則,必須限於同一訴訟標 的,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時,始能適用。此所稱之同 一案件犯罪事實,包括一行為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其一部事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事 實,基於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雖亦及 於全部之犯罪事實,然若犯罪事實無一罪關係,而係另行起 意為之,犯意各別時,即非前案之判決效力所能拘束,而屬 實質競合,應分論並罰,自無一事不再理之可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非字第27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謝燕輝黃太平固辯稱本案與渠等各自業已確定之另案,即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104 年度基簡字第193 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 、本院99年度簡字第2789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乃同一案 件,並分別提出該案判決為證(見訴字卷第101 至104 、10 6 至110 頁);然查,被告謝燕輝黃太平所犯上開案件係 因其分別擔任顯鈦企業有限公司宏昱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 人,並開立各該公司之不實交易憑證即統一發票,並分別以 該手段幫助逃漏營業稅捐,與本案乃起訴被告謝燕輝、黃太 平各就其所負責之上開公司於設立(附表一編號9 )、增資 (附表一編號8 )登記當時未經股東實際繳納股款,僅對外 暫借驗資款項並於驗畢後立即歸還為不實驗資,並製作不實 資產負債表、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使登記機關之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情節顯然不同,亦無上述之一罪關係,揆諸上開 說明意旨,本案被告謝燕輝黃太平被訴部分,自與上開2 案均非同一案件。是被告謝燕輝黃太平上開所辯,顯有誤 會。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周振章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見偵 2495卷㈠第10、15至16、40至41頁、訴字卷第163 、284 頁 背面)、被告戴銘亨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見偵3446卷 第126 至127 、142 至143 頁、偵2495卷㈠第15、154 至15 5 頁、偵2495卷㈡第4 至5 頁、訴字卷第163 頁背面、第28 8 頁背面)、被告關文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見訴字卷第28 5 頁)、被告楊承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見訴字卷第255 頁 )、被告黃太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見訴字卷第254 頁背面 )、被告謝燕輝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見偵2495卷㈠第 79、91至92頁、訴字卷第284 頁背面)、被告簡玉玲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見訴字卷第94、271 頁)、被告蔡宗榮於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中(見偵2495卷㈠第82至83頁、訴字卷第27 1 頁)、被告江振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見訴字卷第254 頁 )、被告莊吉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見偵2495卷㈡第



5 頁、訴字卷第94、271 頁)、被告黃正興於偵查、本院準 備程序中(見偵3446卷第136 頁、偵2495卷㈠第149 頁背面 、訴字卷第94、271 頁)、被告林宜弘於偵查、本院準備程 序中(見偵2495卷㈠第174 至175 頁、訴字卷第271 頁)均 坦承犯行,並有如附表三所示「相關證據位置」欄所示之證 據在卷可憑(各卷證位置見該附表),是依上開補強證據已 足資擔保被告1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堪予採憑。綜 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1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公司之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僅需形式審查(最高法院96年 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又按資產負債表乃商 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 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且為刑法 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亦 可參照)。查被告關文明等10人分屬如附表一所對應各該公 司之董事,均為公司法第8 條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 法第4 條之商業負責人,然卻夥同被告周振章戴銘亨為不 實驗資、製作不實資產負債表,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資本 額,是核被告周振章就附表一編號1 至19、被告戴銘亨就附 表一編號1 至3 、5 、9 至16、18至19、被告關文明等10人 就其分屬如附表一所對應各該公司負責人之部分所為,均係 各別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 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該商業會計 法之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
㈡被告關文明等10人就其對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9之各次犯行 ,及被告戴銘亨就其代辦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9 至16 、18至19部分,均係利用不知情之簽證會計師犯上開違反公 司法等各罪,均為間接正犯。被告關文明楊承祖黃太平謝燕輝簡玉玲蔡宗榮江振偉莊吉進黃正興、林 宜弘各與被告周振章、及如附表一「協助洽借款項之人」、 「代辦之記帳業者」欄所示之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周振章就附表一編號1 至19、被告 戴銘亨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5 、9 至16、18至19所示犯行 ,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上開有該身分之各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



,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 人共同犯罪,且斟酌其等參與程度,不依同條項但書減輕其 刑,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關文明等10人及被告周振章戴銘亨均明知公司應收 之設立或增資股款,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被 告周振章就附表一編號1 至19、戴銘亨就附表一編號1 至3 、5 、9 至16、18至19,及各編號對應之負責人而言,就各 編號之犯行均各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即辦理公司設立 或增資登記),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另上開3 罪之犯 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 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56號判決、96年度第7 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周振章就上述附表一編號 1 至19所示之19罪間、被告戴銘亨就上述附表一編號1 至3 、5 、9 至16、18至19所示之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㈣查被告謝燕輝曾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 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聲減字第1414號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 日,於96年9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被告謝燕輝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一編號9 所 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其部分自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均明知未實際收取公司增資所需之現金股款,竟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損及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正確性之監督管理,破壞財務報表及 公司登記簿等文書之公信力,行為確有不該,並兼衡被告周 振章、戴銘亨簡玉玲蔡宗榮莊吉進黃正興林宜弘 均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另被告關文明楊承祖黃太平謝燕輝江振偉雖於犯後曾一度否認犯罪,仍終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勇於承認犯罪,態度均可,並有悔意,復衡酌被告周 振章、黃太平現已屆70歲以上之高齡、與被告周振章、戴銘 亨、黃太平莊吉進戶籍資料記載智識程度均為高職畢業, 被告關文明楊承祖謝燕輝簡玉玲黃正興之戶籍資料 記載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被告蔡宗榮林宜弘之戶籍資料 之智識程度則記載為專科畢業,被告江振偉之戶籍資料智識



程度記載為國中畢業,及被告周振章就每次借款驗資可獲取 每借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至少可獲取1,000 元之代價 (見訴字卷第163-1 頁),被告戴銘亨則可收取每件代辦報 酬5,000 元(見訴字卷第163-1 頁背面),另無證據足認被 告關文明楊承祖黃太平謝燕輝簡玉玲蔡宗榮、江 振偉、莊吉進黃正興林宜弘就本件犯行取得若干犯罪所 得,暨渠等虛列公司資本額大小,犯罪目的、動機、手段與 其等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周振章戴銘亨定其應執 行之刑。
㈥查被告簡玉玲黃正興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簡字卷第22、27頁),其因 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後已坦承犯行,堪信尚有悔過之意, 且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簡玉玲黃正興就其分別擔任華高國際 有限公司、宏鼎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並各犯本件犯行獲有所 得之相關證據,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且為使其記取教訓而收緩刑之 效,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命被告簡玉玲黃正興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並 各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 新。至被告周振章前雖亦無任何前科紀錄(見簡字卷第2 頁 ),然審酌被告周振章就附表一編號1 至19之各該公司設立 、增資登記時均一再提供款項使各該公司負責人得遂行其驗 資目的,並從中牟利,本身獲利高達10餘萬元,且供各該公 司核驗之款項合計高達上億,致影響公司資本為真實之查核 情節自屬重大,並足以使各該公司之債權人、投資人及其他 股東誤信公司資本及經營規模,影響交易安全甚鉅,其情節 顯與單一負責人就各自公司驗資不實之危害程度顯有差異, 實應令被告周振章實際接受刑罰之執行,始能收刑罰教化警 惕之效,爰不予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已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 並經總統於同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 號令修正 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 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查被告周振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為本案犯行所取得之



報酬為每借出100 萬元可獲取1,000 至2,000 元之報酬等語 (見訴字卷第163-1 頁),然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周振章借予 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 至19之各該公司之款項均獲取其所稱最 高額之代價即2,000 元,本於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 被告周振章本件不法獲利為每出借100 萬元可獲取1,000 元 之報酬;另被告戴銘亨則供稱其每代辦1 件公司登記案可獲 取5,000 元報酬等語(見訴字卷第163-1 頁背面)。是以本 件周振章陸續借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9「開戶後存款金額」 欄所示之款項作為驗資之用,共計1 億4,300 萬元,以其上 開所稱之獲利比例,應認其於本件犯行實際獲取14萬3,000 元之犯罪所得,另被告戴銘亨則代辦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 5 、9 至16、18至19共14件公司登記案件,佐以其自承之報 酬數額,故認其可獲取7 萬元之犯罪所得,上開款項分別為 被告周振章戴銘亨之犯罪所得,基於最高法院就共同正犯 應依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之近來見解(105 年度台 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僅對被告周振章戴銘亨分 別諭知沒收,且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情形,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各於被告周振章戴銘亨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至被告關文明等10人查無因本件犯行獲有犯罪所 得之相關證據,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 4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 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公司之銀│開戶後存│資金轉出│財務報表(資產│代辦之│協助洽借款│公司登│主管機關│
│ │負責人 │行帳戶 │款金額 │數額 │負債表、查核報│記帳業│項之人 │記類別│與核准日│
│ │ │ │ │ │告書)與簽證會│者 │ │ │期 │
│ │ │ │ │ │計師 │ │ │ │ │
├──┼─────┼────┼────┼────┼───────┼───┼─────┼───┼────┤
│ 1 │集源興業有│陽信商業│500萬元 │5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不詳之│戴銘亨 │設立登│經濟部(│
│ │限公司,負│銀行帳號│ │ │4532卷㈡第45頁│成年人│ │記 │起訴書誤│




│ │責人關文明│000-0000│ │ │) │ │ │ │載為臺北│
│ │(本案被告│0000-0號│ │ │ │ │ │ │市政府)│
│ │) │ │ │ │公司設立登記資│ │ │ │97.6.25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4532卷㈡第│ │ │ │ │
│ │ │ │ │ │4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順景會計師 │ │ │ │ │
├──┼─────┼────┼────┼────┼───────┼───┼─────┼───┼────┤
│2 │富聯知識股│陽信商業│500萬元 │5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戴銘亨戴銘亨 │設立登│經濟部 │
│ │份有限公司│銀行帳號│ │ │4532卷㈡第86頁│ │ │記 │97.6.25 │
│ │,負責人李│000-0000│ │ │背面) │ │ │ │ │
│ │宗華(由檢│0000-0號│ │ │ │ │ │ │ │
│ │察官另案偵│ │ │ │公司設立登記資│ │ │ │ │
│ │查中)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4532卷㈡第│ │ │ │ │
│ │ │ │ │ │8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順景會計師 │ │ │ │ │
├──┼─────┼────┼────┼────┼───────┼───┼─────┼───┼────┤
│3 │晴讚實業有│陽信商業│500萬元 │5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不詳之│戴銘亨 │設立登│臺北市政│
│ │限公司,負│銀行帳號│ │ │晴讚實業公司卷│成年人│ │記 │府 │
│ │責人任亞強│000-0000│ │ │第26頁背面) │ │ │ │97.6.24 │
│ │(經本院以│0000-0號│ │ │ │ │ │ │ │
│ │另案判決確│ │ │ │公司設立登記資│ │ │ │ │
│ │定)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晴讚實業公│ │ │ │ │
│ │ │ │ │ │司卷第2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順景會計師 │ │ │ │ │
├──┼─────┼────┼────┼────┼───────┼───┼─────┼───┼────┤
│4 │皓王國際有│陽信商業│100萬元 │1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不詳之│不詳之成年│設立登│臺北市政│
│ │限公司,負│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㈡第67│成年人│人 │記 │府 │
│ │責人杜添福│000-0000│ │ │頁) │ │ │ │97.8.6 │
│ │(業於民國│0000-0號│ │ │ │ │ │ │ │
│ │100 年3 月│ │ │ │公司設立登記資│ │ │ │ │
│ │27日死亡,│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未經檢察官│ │ │ │(見他4532卷㈡│ │ │ │ │
│ │簽分偵辦)│ │ │ │第66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柯秀環會計師 │ │ │ │ │
├──┼─────┼────┼────┼────┼───────┼───┼─────┼───┼────┤
│5 │湘埻國際有│陽信商業│200萬元 │2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戴銘亨戴銘亨 │設立登│經濟部 │
│ │限公司,負│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㈡第14│ │ │記 │97.8.7 │
│ │責人廖香純│000-0000│ │ │頁) │ │ │ │ │
│ │(由檢察官│0000-0號│ │ │ │ │ │ │ │
│ │另案偵查中│ │ │ │公司設立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㈡│ │ │ │ │
│ │ │ │ │ │第13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柯秀環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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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玉成國際企│陽信商業│400萬元 │4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不詳之│不詳之成年│增資登│臺北市政│
│ │業有限公司│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㈣第82│成年人│人「葉建良│記 │府 │
│ │,負責人楊│000-0000│ │ │頁背面至83頁)│「葉建│」 │ │97.10.14│
│ │承祖(本案│0000-0號│ │ │ │良」 │ │ │ │
│ │被告) │ │ │ │公司增資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㈣│ │ │ │ │
│ │ │ │ │ │第7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耀宗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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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興鋼保溫工│陽信商業│500萬元 │5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陳炫銘陳炫銘 │設立登│經濟部 │
│ │程有限公司│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㈢第70│(由檢│ │記 │97.9.25 │
│ │,負責人陳│000-0000│ │ │頁) │察官另│ │ │ │
│ │國華(由檢│0000-0號│ │ │ │案偵查│ │ │ │
│ │察官另案偵│ │ │ │公司設立登記資│中) │ │ │ │
│ │查中)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㈢│ │ │ │ │
│ │ │ │ │ │第69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柯秀環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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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宏昱工程有│陽信商業│400萬元 │4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不詳之│不詳之成年│增資登│臺北市政│
│ │限公司,負│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㈣第67│成年人│人 │記 │府 │
│ │責人黃太平│000-0000│ │ │頁背面) │ │ │ │97.10.8 │
│ │(本案被告│0000-0號│ │ │ │ │ │ │ │
│ │) │ │ │ │公司增資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㈣│ │ │ │ │
│ │ │ │ │ │第6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耀宗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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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顯鈦企業有│陽信商業│500萬元 │5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不詳之│戴銘亨 │設立登│臺北市政│
│ │限公司,負│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㈣第57│成年人│ │記 │府 │
│ │責人謝燕輝│000-0000│ │ │頁背面) │ │ │ │97.11.12│
│ │(本案被告│0000-0號│ │ │ │ │ │ │ │
│ │) │ │ │ │公司設立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㈣│ │ │ │ │
│ │ │ │ │ │第60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耀宗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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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華高國際有│陽信商業│400萬元 │4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不詳之│戴銘亨 │增資登│臺北市政│
│ │限公司,負│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㈣第47│成年人│ │記 │府 │
│ │責人簡玉玲│000-0000│ │ │頁背面) │ │ │ │97.12.29│
│ │(本案被告│0000-0號│ │ │ │ │ │ │ │
│ │) │ │ │ │公司增資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㈣│ │ │ │ │
│ │ │ │ │ │第44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耀宗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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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普立邁國際│陽信商業│1300萬元│1300萬元│資產負債表(見│不詳之│戴銘亨 │增資登│臺北市政│
│ │貿易有限公│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㈣第39│成年人│ │記 │府 │
│ │司,負責人│000-0000│ │ │頁) │ │ │ │97.12.29│
│ │蔡宗榮(本│0000-0號│ │ │ │ │ │ │ │
│ │案被告) │ │ │ │公司增資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㈣│ │ │ │ │
│ │ │ │ │ │第36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耀宗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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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誌楓有限公│陽信商業│300萬元 │3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戴銘亨戴銘亨 │設立登│經濟部 │




│ │司,負責人│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㈢第80│ │ │記 │98.3.30 │
│ │林志峰(由│000-0000│ │ │頁背面) │ │ │ │ │
│ │檢察官另案│0000-0號│ │ │ │ │ │ │ │
│ │偵查中) │ │ │ │公司設立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㈢│ │ │ │ │
│ │ │ │ │ │第7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耀宗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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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順煒有限公│陽信商業│800萬元 │8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戴銘亨戴銘亨 │增資登│臺北市政│
│ │司,負責人│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㈣第31│ │ │記 │府 │
│ │江振偉(本│000-0000│ │ │頁) │ │ │ │98.4.14 │
│ │案被告) │0000-0號│ │ │ │ │ │ │ │
│ │ │ │ │ │公司增資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㈣│ │ │ │ │
│ │ │ │ │ │第29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柯秀環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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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勝源國際有│陽信商業│500萬元 │5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戴銘亨戴銘亨 │設立登│經濟部 │
│ │限公司,負│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㈢第58│ │ │記 │98.6.18 │
│ │責人柯財源│000-0000│ │ │頁背面) │ │ │ │ │
│ │(由檢察官│0000-0號│ │ │ │ │ │ │ │
│ │另案偵查中│ │ │ │公司設立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㈢│ │ │ │ │
│ │ │ │ │ │第58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柯秀環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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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嘉亨工程有│陽信商業│100萬元 │1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不詳之│戴銘亨 │設立登│臺北市政│
│ │限公司,負│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㈣第24│成年人│ │記 │府 │
│ │責人莊吉進│000-0000│ │ │頁) │「戴會│ │ │98.6.11 │
│ │(本案被告│0000-0號│ │ │ │計師」│ │ │ │
│ │) │ │ │ │公司設立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㈣│ │ │ │ │
│ │ │ │ │ │第24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耀宗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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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威達科國際│陽信商業│300萬元 │300萬元 │資產負債表(見│戴銘亨戴銘亨 │增資登│經濟部 │
│ │股份有限公│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㈢第26│ │ │記 │98.7.24 │
│ │司,負責人│000-0000│ │ │頁) │ │ │ │ │
│ │陳瑞生(由│0000-0號│ │ │ │ │ │ │ │
│ │檢察官另案│ │ │ │公司增資登記資│ │ │ │ │
│ │偵查中)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見他4532卷㈢│ │ │ │ │
│ │ │ │ │ │第2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簡耀宗會計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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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諱億企業有│陽信商業│1500萬元│1500萬元│資產負債表(見│不詳之│不詳之成年│增資登│新北市政│
│ │限公司,負│銀行帳號│ │ │他4532卷㈢第7 │成年人│人 │記 │府 │
│ │責人蕭秀祝│000-0000│ │ │頁背面) │ │ │ │100.12.2│
│ │(由檢察官│0000-0號│ │ │ │ │ │ │ │
│ │另案偵查中│ │ │ │公司增資登記資│ │ │ │ │
│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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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立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達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方位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聯知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顯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睛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皓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鼎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籌備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誌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