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6年度,74號
TPDM,106,審交簡,74,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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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交簡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守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2569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106年度審交易
字第8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守仁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詳附件),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貨車司機,係以駕駛為業務之 人」應更正為「在雞蛋運輸公司任職,平日負責整理雞蛋及 包裝,並以騎乘機車載送雞蛋予客戶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 業務之人」。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莊守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 院審交易字卷第15頁反面)」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記錄表1紙(見偵字卷第48頁)」。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 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 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 本件被告騎車肇事時係在雞蛋運輸公司任職,主要負責整理 雞蛋及包裝,有時騎乘機車幫雞蛋運送公司送貨,每次送貨 可領取約新臺幣(下同)20至30元之薪資等情,業據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無誤(見本院審交易字卷第15頁反面) ,足認被告係以騎乘機車載送貨物為其附隨業務,自屬從事 業務之人。
三、次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 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又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劃設有分向限制線(雙 黃線)之路段,禁止車輛跨越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 條第1項第1款、第90條第1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機車駕駛人騎乘機車行 駛於道路時,自應注意依上揭規定行駛。查被告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依法負有上開注意義務,以避 免發生危險,而依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當時,天氣晴朗,日間 自然光線充足,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 觀環境以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上開規



定致肇本件車禍,其應有過失甚明,且告訴人錢欣冬確因本 件車禍受有右側遠端橈骨移位骨折、左側腓股外踝移位骨折 、左膝及左手肘擦挫傷、左胸壁挫傷之傷害,堪認被告之業 務過失駕駛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又被告肇事後,於其犯罪行為未為有偵查權限之機關 發覺前,即向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當場承認肇事,此有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 48頁),足見其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 犯罪前,主動向到場之員警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並 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規定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既以騎乘機車載送貨物為其附隨業務,其注意能 力應較一般人為高,對於交通法規,亦應較常人嫻熟,竟未 能善盡駕駛注意義務而肇生本件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有上 揭傷害,傷勢非輕,被告之業務過失行為固應予非難,惟念 及被告前無因案受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此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酌被告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從事雞蛋包 裝臨時工之工作,每月收入約1萬5000元之家庭生活與經濟 狀況,暨其犯罪情節、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之過失程度、被 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彭康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5695號
被 告 莊守仁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守仁為貨車司機,係以駕駛為業務之人。於民國105年5月 29日下午5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 車,沿新北市坪林區北宜公路由宜蘭往臺北方向行駛,行經 北宜公路49.6公里處時,本應注意在畫有分向限制線處不得 駛入對向車道,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 柏油道路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因超越前車而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 對向車道,適有沿北宜公路由臺北往宜蘭方向行駛,而由錢 欣冬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上開地 點因而閃避不及,2車在該處發生撞擊,致錢欣冬人車倒地 ,因而受有右側遠端橈骨移位骨折、左側腓股外踝移位骨折 、左膝及左手肘擦挫傷、左胸壁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錢欣冬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莊守仁於警詢及偵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錢欣冬於警│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詢中之指訴 │ │




├──┼───────────┼────────────┤
│ 3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證明被告當時有跨越分向限│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制線駛入對向車道,使告訴│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人閃避不及因而發生車禍,│
│ │(一)(二)各1份及現 │而有過失之事實。 │
│ │場與車損照片21張 │ │
├──┼───────────┼────────────┤
│ 4 │告訴人出具之礁溪杏和醫│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
│ │院及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右側遠端橈骨移位骨折、左│
│ │院診斷證明書2紙 │側腓股外踝移位骨折、左膝│
│ │ │及左手肘擦挫傷、左胸壁挫│
│ │ │傷等傷害之事實。 │
└──┴───────────┴────────────┘
二、按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 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且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其所兼職 任何一業務因不慎有致人於死之行為,仍應負上開法條之罪 責。被告自陳其肇事當時係國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之營 業大客車司機,駕駛遊覽車,復於第一審供稱:「我從退伍 後(民國83年始),都從事職業駕駛工作,包括聯結車、營 業大客車,83年開始開欣欣客運半年多,後來開貨櫃車2年 多,也有開違規拖吊車,遊覽車」,被告既以駕車為業,駕 駛汽車乃屬基於其以駕駛汽車為業之社會地位,反覆同種類 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一,自應負業務上注意義務,並不 問其駕車時間、目的及車輛種類(大、小、客、貨車)而有 異,縱於本件肇事當時係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出遊,能 否謂非屬其駕駛業務之行為,即非無推求之餘地。原審未斟 酌及此,徒以被告當時係駕駛自用小客車出遊,認非執行業 務之行為,僅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及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因過失傷害人罪,並未敘明被告既為職業駕 駛人,如何因其駕駛汽車種類而異其責任之依據及理由,自 嫌理由欠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
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尚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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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