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6年度,15號
TPDM,106,審交簡,15,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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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揚
      王涼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林佳揚王涼安於審 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 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 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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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