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4號
TPDM,106,單聲沒,14,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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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得
      陳李堅
      陳美玉
      陳振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參顆、賭資新台幣貳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 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人所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 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3顆、賭資新台幣 2400元分別是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故本件 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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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