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435號
TPDM,105,附民,435,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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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張馨文律師
被   告 林英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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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