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原 告 趙君香被 告 王宗立 王安石 李緻嫻 劉玉增 羅頌杰 洪水源 林恂如 張曉媛 黃秀甄 陳世英 胡欣如 李昕瑜 呂靜琬 朱宏心 蘇家慶 林雨農 廖憲章 簡文亮 林文德 呂慧貞 錢燕婷 林承豪 蕭皓偲 李旻馨 林玉芳 江玉蓮 林秀里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吳承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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