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50號
TPDM,105,附民,350,201702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趙君香
被   告 王宗立
      王安石
      李緻嫻
      劉玉增
      羅頌杰
      洪水源
      林恂如
      張曉媛
      黃秀甄
      陳世英
      胡欣如
      李昕瑜
      呂靜琬
      朱宏心
      蘇家慶
      林雨農
      廖憲章
      簡文亮
      林文德
      呂慧貞
      錢燕婷
      林承豪
      蕭皓偲
      李旻馨
      林玉芳
      江玉蓮
      林秀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吳承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