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66號
TPDM,105,附民,266,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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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段祖健
被   告 簡文亮
      林文德
      蕭純真
      王滋蔓
      林秀里
      李旻馨(原名李其燁)
      呂慧貞
      林承豪
      江玉蓮
      劉玉增
      林玉芳
      陳世英
      洪水源
      李緻嫻
      林恂如
      蘇家慶
      朱宏心
      胡欣如
      呂靜琬
      錢燕婷
      張曉媛
      蕭皓偲
      李昕瑜
      黃秀甄
      林雨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吳承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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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