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7號原 告 劉世彥 湯朝景 林錦献 高立衡 黃東朋 盧其中 吳輝勝 黃俊嘉 陳世坤 顏育鈴 廖子馨(即廖金泉繼承人) 廖翊軒(即廖金泉繼承人)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宛伶(即廖金泉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被 告 劉芳誠上列被告劉芳誠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經原告劉世彥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吳承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