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87號
TPDM,105,訴,287,2017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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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DTUNGALAG ANKHBAYAR
選任辯護人 吳秉祝律師
被   告 KHATANBAATAR PUREVBAATAR
選任辯護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GANBAATAR GANTULGA
選任辯護人 馬偉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5690號、第8222號、第8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ODTUNGALAG ANKHBAYAR 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及責付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KHATANBAATAR PUREVBAATAR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及責付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GANBAATAR GANTULGA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及責付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 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SODTUNGALAG ANKHBAYAR (安和巴雅爾)、KHATAN BAATAR PUREVBAATAR(普勒巴特)、GANBAATAR GANTULGA( 鋼圖拉嘎)等3 人(下稱被告SODTUNGALAG ANKHBAYAR 等3 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SODTUNGALA G ANKHBAYAR 等3 人部分否認本案犯行,惟有卷內告訴人等 人之指述、監視器翻拍畫面、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可查,足 認被告SODTUNGALAG ANKHBAYAR 等3 人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嫌、同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嫌,犯罪嫌 疑重大,且被告SODTUNGALAG ANKHBAYAR 等3 人均為外籍人 士,僅短期來台、暫時住宿於旅館,難認在臺有固定之住居 所,又其等於來台期間涉嫌共犯多起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 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 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認被告SODTUNGALAG ANKHBAYAR 等3 人有羈押之必要,而諭知應自民國105 年7 月5 日起羈 押,復於同年10月5 日第1 次延長羈押,又於同年12月5 日



第2 次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SODTUNGALAG ANKH BAYAR 等3 人,審酌被告SODTUNGALAG ANKHBAYAR 等3 人自 偵查中即執行羈押至今,已有相當時日,應當知所警惕;復 衡酌本件審理程序業已終結,被告SODTUNGALAG ANKHBAYAR 等3 人於本案中被訴涉及之犯罪事實範圍,依現訴訟進行狀 況,認其等勾串證人之虞可能性已降低,兼衡以被告SODTUN GALAG ANKHBAYAR 等3 人之身分、地位、家庭狀況及資力、 與本案犯罪情節,認提出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保證金, 並責付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且限制 出境、出海,亦可確保本案日後訴訟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而 渠等之人身自由亦無再因羈押而受侵害,渠等已無繼續羈押 之必要,爰准予被告SODTUNGALAG ANKHBAYAR 等3 人各提出 保證金2 萬元,且均責付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 市專勤隊後,停止羈押,並均限制出境、出海。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5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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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