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5年度,82號
TPDM,105,自,82,201702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字第82號
自 訴 人 胡忠信
代 理 人 劉鍾錡律師
      王可富律師
被   告 歐崇敬
輔 佐 人 歐栩韶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崇敬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緣自訴人胡忠信曾向訴外人王金平勸說捐款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下簡稱 體育運動總會),以提供該會辦理公益活動,詎被告歐崇敬 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 民國105年8月7日前幾日打電話予訴外人王言禎,表示業向 年代電視台2位副總報告自訴人收受王金平院長500萬元佣金 之傳言。(二)於105年10月20日05時03分許在臉書上發言: 「政治媒體名嘴近十年來傳言向藍營許多許多派系大老每年 索取數百萬,甚至千萬的傳言,在各大攝影棚聯盟流傳已久 。各大電視台的主管們也都聽聞已久。但是,如果有人拿了 藍營的錢,而且又被經手人在電視台樓下的咖啡廳向五位以 上的名嘴同時爆料,這種人,就不多見了。但如果這樣的人 ,既拿了藍營的大量金額長達數年之久,又被經手人指證歷 歷的說出來,並且還到綠營的節目表現出一假聖人道德之士 的樣子,時日一久,傳遍各大攝影棚,這些名嘴們沒拿到錢 的,嘴是堵不住的。而傳上法院做偽證,也沒有人敢。但是 名嘴裡面,不拿錢的人還是佔了一半以上。奉勸,以道德自 居的所謂正兒八經的有品味政論節目,遇上這類型拿錢名嘴 ,不管男的或女的,別老是愛拿錢,然後呢,又罵別人。」 等語(下稱臉書訊息A)。(三)於105年10月21日1時51分許 在臉書上發言:「這兩天,胡忠信在那個有點正經的節目中 ,表示對歐崇敬副校長的不滿……NCC的洪貞玲委員是台大 新聞系教授出身,應該把台灣政治評論者向相關當事人拿錢 的歪風,嚴厲制止」等語(下稱臉書訊息B)。因認被告就 前揭(一)部分涉有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並就前揭 (一)、(二)部分俱涉有同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 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 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 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 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 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 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 86號、76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自訴程序中,除其中第161條第2項 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 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 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 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 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以,自訴人對於其自訴 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舉證責任。再按告訴人提起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處罰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 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 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 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 第3099號判例參照)。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臉書訊息頁面 、證人王言禎證稱係自被告處聽聞自訴人收佣金等語、證人 即體育運動總會會長張朝國證稱曾透過自訴人向王金平募款 成功且未曾支付自訴人佣金等語,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 固自承曾於臉書上張貼臉書訊息A、B,曾與王言禎於電話 中言及自訴人有收取佣金,惟堅決否認有何誹謗或加重誹謗 犯行,辯稱:伊先前即聞自訴人向王金平收取佣金之傳聞, 年代電視台之內部勢力鬥爭時,傳出自訴人拿這筆佣金打點 電視台高層如余副總等人之傳聞,另一派勢力之嚴副總向伊 打探此事,伊認為係有意藉伊之口證實以打壓余副總,便與 余副總談論此事,並表示會對外聲稱未曾聽聞自訴人收錢, 藉以避免事端,當時余副總為表謝意,隨即聯繫節目製作人 王言禎,並指示讓伊參與下一集的政論節目錄影,讓伊取得 通告機會,伊與王言禎也有談論此事,是要提醒他有這件事



,讓他避免捲入電視台內鬥風暴,並無誹謗自訴人的意思; 伊所發布之臉書訊息A乃伊歸納就名嘴向黨派大老索取費用 所見、所聞,進而就其收到楊偉中寄發的訴訟文件一事發表 評論,本非就自訴人而發,說到收錢之人也不是指自訴人; 伊所發布之臉書訊息B,前半段雖然有寫到伊與自訴人間的 訴訟糾葛,惟伊當時也是同時就數件事情發表評論,後半段 伊已廣泛針對「政經看民視」節目之主持人以及上通告來賓 發言,不是在說自訴人收錢的事情,從內文也看不出來是在 說自訴人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於105年8月7日前參與由王言禎擔任製作人之年代電視 台政論節目錄影前數日,曾與王言禎談論與自訴人收錢有關 之話題,其內容及情境,業據證人王言禎證稱:我與被告於 平常就會講電話,大多是被告打來,會聊一些生活上的事, 然後被告就會問我能不能上我的節目,因為節目有固定來賓 ,我沒有安排被告來上節目,但如果是透過長官的話,我會 尊重長官的意見;依我記事本上所載,被告於105年8月7日 來上節目,在此之前的一、兩天,我有接到余副總的電話, 交待我安排被告上節目,然後約隔了一、兩分鐘,我就接到 被告電話,被告說因為他與余副總見過面,所以可以上我的 節目了;在我接到余副總電話的一、兩天前,被告於電話中 說到自訴人收了王金平500萬元的政治獻金,用來打點節目 製作人、來賓的事情;被告也有說年代電視台的嚴副總要查 自訴人有無收錢的事情,以及被告認為電視台高層約他見面 的時間都很短,應該只是要利用被告說的話去連結自訴人有 收錢的事情,被告還說年代電視台裡會有大風暴、政爭,說 這件事情可能與我有關,要我不要捲入這個風暴,以免被說 也有拿錢,以及這可能是我的機會之類的話等語,並有其所 提供之筆記本內頁影本1紙可參(見自卷第42-44、53頁)。 證人王言禎前揭所述,核與被告辯稱其與王言禎談論自訴人 收錢之消息時,乃因認知此事牽涉王言禎所任職年代電視台 之內部勢力鬥爭,認有人有意藉題發揮,可能影響余副總之 地位,故提醒王言禎不要捲入風暴等節,大致相符,是被告 就自訴意旨(一)部分辯稱其向王言禎傳述有關自訴人收錢之 傳聞,非出於散布、詆毀自訴人名譽之意圖,應屬可採。至 證人張朝國固證稱有透過自訴人向王金平募得捐款且未給予 自訴人佣金,惟鑒於此與被告與王言禎談論之內容未見有何 同一性;另證人王言禎固證稱其認為被告係有意散布自訴人 收錢之謠言,並轉向自訴人表示係由被告傳述等節,既係其 個人推測被告動機之主觀意見,俱難據以驟為不利於被告之



認定。
(二)根據經被告當庭確認無訛由自訴人提供被告臉書之訊息頁面 列印本(見自卷第32-33頁),被告以「歐崇敬博士」名義 張貼之訊息全文內容如下(保留原文之分段): 1.臉書訊息A部分
「政治媒體名嘴近十年來傳言向藍營許多許多派系大老每年 索取數百萬,甚至千萬的傳言,在各大攝影棚聯盟流傳已 久。各大電視台的主管們也都聽聞已久。但是,如果有人 拿了藍營的錢,而且又被經手人在電視台樓下的咖啡廳向 五位以上的名嘴同時爆料,這種人,就不多見了。 但如果這樣的人,既拿了藍營的大量金額長達數年之久, 又被經手人指證歷歷的說出來,並且還到綠營的節目表現 出一副聖人道德之士的樣子,時日一久,傳遍各大攝影棚 。這些名嘴們沒拿到錢的,嘴是堵不住的。而傳上法院做 偽證,也沒有人敢。但是名嘴裡面,不拿錢的人還是佔了 一半以上。奉勸,以道德自居的所謂正兒八經的有品味政 論節目,遇上這類型拿錢名嘴,不管男的或女的,別老是 愛拿錢,然後呢,又罵別人。
裝作自己是聖人或聖女,還要亂告別人毀謗名譽,一旦連 副總統級的前朝大佬都被傳去當證人的時候,一屋子的名 人在作證,這時候討論的絕對不會是到底誰宣傳的,因為 說的人太多了。但肯定,拿錢的人會被全國的記者追問, 而請這些人上節目的主持人也會一起受重傷。
主張完學術正義以後,我本想趕緊參與勞工正義,卻有愚 蠢的媒體人胡亂寄了兩張告訴涵給我,我還真不願意說他 的名字。不過基於媒體政治的正義,我奉勸這類型的朋友 ,趕快金盆洗手,而且把告訴涵都收回去。免得滿屋子政 界名流出庭作證,整個法院都是記者,追問的不會是誰說 溜了嘴,而是這些看起來很像正經的聖人聖女們,這二三 十年來的到底像幾個人拿了多少錢。這時候, NCC像出生 於台大新聞系的洪貞玲委員,一定會進場好好維持一下媒 體的正義生態。那假正經的人就正經不起來了。 基於慈悲為懷,我還是勸這些人先把告訴狀自行收回,免 得全國觀眾都在開始追問起寄假聖人、假正經到底哪幾個 黨,哪些凱子,長年給了多少錢?證人一傳,如果有像呂 秀蓮這種正義人士,保證不會說謊。又或是楊憲宏這種, 真心像上帝禱告的人,也一定不會做偽證。回頭是岸吧! 別在得了便宜還賣乖,到處亂發刑事告訴。
(更)本人已於今晚(20日)21時向派出所再加上兩項刑 事告訴,包括教唆詐欺和誣告。」




2.臉書訊息B部分:
「這兩天,胡忠信在那個有點正經的節目中,表示對歐崇敬 副校長的不滿。
理由很簡單;因為從8月到10月歐崇敬胡忠信提告3個刑 事案,包含毀謗和教嗦詐欺。
弄得全國一級喬王一天內打了10幾通電話要求我撤告。也 動員一級主持人彭文正要求我撤告,否則就不請我上他的 節目。
不上彭文正的節目天不會塌下來,明天的太陽依舊升起。 攝影棚那麼小,世界那麼大,人的目光可不要如豆,更不 要只覬覦政治人物口袋裡的錢。萬一到最後連前副總統等 級的人,都出庭到法院作證,那就不只是名嘴倒,連節目 也會一並受影響。
NCC 的洪貞玲委員是台大新聞系教授出身,應該把台灣政 治評論者向相關當事人拿錢的歪風,嚴厲制止。 鄭重提醒身為基督徒的這幾位名嘴與主持人:聖經不是遮 羞布,上帝也不是關說黃牛的莊家,再次提醒,違反良心 和正義的事不要做。最後的審判真的存在。」
(三)觀諸前揭臉書訊息A之內容,前段廣泛描述名嘴向政治人物 收錢之傳言流傳程度,並稱有部分名嘴遭傳述之強度、廣度 尤甚,而指摘此種歪風應受制止;另起一段指摘某媒體人對 其寄送告訴函,並勸誡該人撤回,以免司法訴訟期間之證據 調查反而使名嘴收錢之事實曝光,引發輿論撻伐,通篇未見 任何明確或得以特定其所謂收錢名嘴之人別與收錢資訊;至 被告雖於末尾加註其業於 105年10月20日晚間提出告訴,惟 鑒於被告並未公布其該日提出告訴之人別、內容等相關資訊 ,且所發布之臉書訊息A段落、文字內容眾多,其表達意見 並分段時,似係同時就多起內容不明之事件為指摘、評論, 未見有前後連貫之指摘對象,實難徒憑前揭語焉不詳之臉書 訊息A,認被告係散布自訴人收錢之消息,更難謂有何損害 自訴人名譽之加重誹謗客觀事實與主觀犯意。次查,就臉書 訊息B之全文以觀,被告於前半段雖然提到自訴人因為被告 提出 3件刑事告訴而於政論節目中對自己不滿,並因此接到 他人頻繁勸其撤回告訴之來電,及遭恫稱無法繼續取得節目 通告將受有不利益,進而表達自己決定堅持立場之個人意見 。惟臉書訊息B之後半段又開始指稱對象不明、連結事件亦 不詳之模糊發言,其中唯一與名嘴收錢有關之文字內容部分 為「 NCC的洪貞玲委員是台大新聞系教授出身,應該把台灣 政治評論者向相關當事人拿錢的歪風,嚴厲制止」,惟此節 究竟與上文、下文間有無何等人、事、時、地、物之關聯,



並未有任何說明,所評論之對象、事件實屬曖昧不明,參以 被告末段乃就該節目之主持人與數位名嘴廣發警示,亦未見 有指稱自訴人收錢之情節,實認難有自訴意旨所指述之加重 誹謗客觀事實,亦無從認定被告前揭行為係出於意圖散布而 傳述不實言論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主觀意圖與犯意。五、綜上,自訴人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 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以及 「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對被告不利之 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如 自訴意旨所指之誹謗、加重誹謗客觀事實與主觀犯意、意圖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