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1742號
TPDM,105,審簡,1742,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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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7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可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曉慧
被   告 陳嬌娥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被   告 王小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9440號、第10087 號、第12415 號、第13844 號、第1566
3 號、105 年度偵字第1607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
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可琳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陳嬌娥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小龍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王小龍犯罪所得」、「陳嬌娥可琳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欄所示金錢、「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外(詳如附件), 起訴書之附表應更改為本判決之附表,另起訴書第2 頁犯罪 事實欄一第2-3 行所載「…意圖營利,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之犯意聯絡,主要…」,應更正 為「…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聯 絡,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由陳嬌娥…」,第10-12 行 所載「…被告陳嬌娥可琳有限公司獲得之犯罪所得至少5 萬3,000 元。被告王小龍獲得之犯罪所得至少3 萬9,600 元 …」,應更正為「…被告陳嬌娥可琳有限公司王小龍因 此獲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證據部分並有被告可琳有限公 司(下稱可琳公司)代表人林曉慧陳嬌娥王小龍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嬌娥王小龍所為,均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 2 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被告可 琳公司因代理人即被告陳嬌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



,應依同法第64條第3 項規定,科處同法第64條第2 項之 罰金。
(二)被告可琳公司、陳嬌娥王小龍先後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 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認應予分論併罰 ,尚非妥適。
(三)被告陳嬌娥王小龍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陳嬌娥王小龍媒介外籍勞工非法為他人工作 ,助長非法居留之外國人在臺灣非法打工之風氣,妨害我 國人民及外籍勞工合法向我國申請就業之機會,而可琳公 司亦藉此牟利,同應予處罰。又考量被告陳嬌娥王小龍 、可琳公司犯後於審理時始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 其等藉此營利之時間、規模、媒介外籍勞工之人數、非法 媒介所得金額,及被告陳嬌娥王小龍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陳嬌娥王小龍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可琳 公司部分,則依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 項規定,諭知同法 第64條第2 項之罰金。
(五)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應沒收物」欄之物,分屬被告陳嬌娥、王小 龍所有供犯本件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均宣告沒收。
2、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附表「王小龍犯 罪所得」、「陳嬌娥可琳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欄所示被 告陳嬌娥王小龍因本件所得金錢,已經本院核對卷內事 證無誤,且被告陳嬌娥王小龍亦不爭執,均屬被告2 人 之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於附表「應沒收物欄」以外之其餘扣案物品,檢察官未 證明與本件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 項、第 3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 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
│編號│媒介時間│工作地點 │業主(負責人或│受媒介之非│業主支付之薪資/外勞薪資 │王小龍犯罪所得 │陳嬌娥、可琳有限│應沒收物 │
│ │ │ │工地負責人) │法外籍勞工│ │ │公司犯罪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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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2月│新北市土城│武氏工程興業社│UMMI(簽認│每日每工1,700 元,1 工共 │300 元 │400 元 │ │
│ │19日 │區中央路3 │(蔡聖光) │單上記載哈│1,700 元/UMMI薪資共1,000 │ │ │ │
│ │ │段108號6樓│ │尼、HANY或│元 │ │ │ │
│ │ │ │ │HANI均屬之│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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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年3月│臺北市大安│華誼室內裝修工│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1 工共 │300 元 │400 元 │ │
│ │27日 │區復興南路│程有限公司(陳│ │1,700元/UMMI薪資共1,000元│ │ │ │
│ │ │1段79巷2號│宜秀) │ │ │ │ │ │
│ │ │6樓之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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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年4月│臺北市大安│華誼室內裝修工│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3 工共 │900 元 │1,200 元 │ │
│ │10日 │區仁愛路4 │程有限公司(陳│NUR │5,100 元/UMMI等3 人薪資共│ │ │ │
│ │ │段300巷11 │宜秀) │WIWIN(簽 │3,000 元 │ │ │ │
│ │ │號5樓之15 │ │認單上記載│ │ │ │ │
│ │ │ │ │「微微」亦│ │ │ │ │
│ │ │ │ │屬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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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5月│臺北市大安│華誼室內裝修工│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1 工共 │300 元 │400 元 │ │
│ │1日 │區敦化北路│程有限公司(陳│ │1,700 元/UMMI薪資共1,000 │ │ │ │
│ │ │155巷66弄 │宜秀) │ │元 │ │ │ │
│ │ │24號3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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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5月│新北市新店│方麗晴 │UMMI(工作│每日每工1,700 元,4 工共 │1,200 元 │1,600 元 │ │
│ │21日、22│區寶橋路78│ │2 日,算2 │6,800 元/UMMI等3 人薪資 │ │ │ │
│ │日 │巷86號12樓│ │工) │共4,000 元 │ │ │ │
│ │ │ │ │WIWIN │ │ │ │ │
│ │ │ │ │YULIS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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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年9月│臺北市內湖│綠築室內裝修工│RINI │每日每工1,700 元,2 工共 │600元 │800元 │ │
│ │13日 │區瑞光路 │程有限公司(陳│SABAR │3,400 元/RINI等2 人之薪資│ │ │ │
│ │ │302號10樓 │柏勳) │ │共2,000 元 │ │ │ │
│ │ │之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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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年9月│臺北市文山│紫硯空間設計有│RINI │每日每工1,800 元,2 工共 │600元 │1,000元 │ │
│ │21日 │區興隆路1 │限公司(陳尚旻│SABAR │3,600 元/RINI等2 人之薪資│ │ │ │
│ │ │段159之1號│) │ │共2,000 元 │ │ │ │
│ │ │1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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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年10 │臺北市中山│呈藝空間規劃室│SITI │每日每工1,700 元,1 工共 │300元 │400元 │ │
│ │月12日 │區民權東路│內裝修工程有限│ │1,700元/SITI之薪資共1,000│ │ │ │
│ │ │1段2號 │公司(林鈺鑫)│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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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年11 │臺北市大同│引線視覺設計有│RINI │每日每工1,800 元,2 工共 │600元 │1,000元 │ │
│ │月15日 │區迪化街1 │限公司(郭峻銘│SABAR │3,600 元/RINI等2 人之薪資│ │ │ │
│ │ │段358號7樓│) │ │共2,000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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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年12 │新北市新店│華誼室內裝修工│UMMI-2工 │每日每工1,800 元,6 工共1 │1,800元 │3,000元 │請款單1張 │
│ │月11日、│區光明街 │程有限公司(陳│WIWIN-2工 │萬800 元/UMMI等4 人之薪資│ │ │(被告陳嬌娥扣案│
│ │21日 │288號6樓 │宜秀) │ARY │共6,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YUNI │ │ │ │編號2 請款單第1 │




│ │ │ │ │ │ │ │ │本,P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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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年12 │臺北市文山│林俊華空間設計│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2 工共 │600元 │800元 │ │
│ │月12日 │區忠順街2 │室內裝修工作室│WIWIN │3,400 元/UMMI等2 人之薪資│ │ │ │
│ │ │段85巷23號│(林俊華) │ │共2,000 元 │ │ │ │
│ │ │9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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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年12 │臺北市文山│簡清圳 │RUSNI-2工 │每日每工1,800 元,5 工共 │1,500元 │2,500 元 │請款單1張 │
│ │月17日、│區興隆路4 │ │RIYANTO-2 │9,000 元/RUSNI 等3 人之薪│ │ │(被告陳嬌娥扣案│
│ │18 日 │段109巷92 │ │工 │資共5,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弄22號4樓 │ │不詳外勞1 │ │ │ │編號2 請款單第6 │
│ │ │之1 │ │工 │ │ │ │本,P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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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3年12 │臺北市內湖│亞米空間設計企│RUSNI │每日每工1,800 元,2 工共 │600元 │1,000 │請款單1張 │
│ │月25日 │區成功路5 │業社(田家棟)│RIYANTO │3,600 元/RUSNI 等2 人之薪│ │ │(被告陳嬌娥扣案│
│ │ │段450巷23 │ │ │資共2,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弄23號6樓 │ │ │ │ │ │編號2 請款單第1 │
│ │ │之1 │ │ │ │ │ │本,P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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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3年12 │臺北市松山│伊傢室內裝修設│RUSNI │每日每工1,700 元,2 工共 │600元 │800元 │ │
│ │月28日 │區八德路3 │計有限公司(林│RIYANTO │3,400 元/RUSNI 等2 人之薪│ │ │ │
│ │ │段121之1號│輝明) │ │資共2,000 元 │ │ │ │
│ │ │12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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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3年12 │新北市永和│亞地室內裝修有│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2 工共 │600元 │800元 │請款單1張 │
│ │月28日 │區保福路2 │限公司(林慶宗WIWIN │3,400 元/UMMI等2 人之薪資│ │ │(被告陳嬌娥扣案│
│ │ │段88巷17號│) │ │共2,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12樓之6 │ │ │ │ │ │編號2 請款單第1 │
│ │ │ │ │ │ │ │ │本,P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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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3年12 │臺北市內湖│原聿室內裝修工│SITI │每日每工1,700 元,1 工共 │300元 │400元 │請款單1張 │
│ │月31日 │區文德路 │程有限公司(陳│ │1,700元/SITI之薪資共1,000│ │ │(被告陳嬌娥扣案│
│ │ │210巷30弄 │銘瑞) │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88號2樓 │ │ │ │ │ │編號2 請款單第6 │
│ │ │ │ │ │ │ │ │本,P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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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年1月│臺北市松山│傑合室內裝修設│RUSNI │每日每工1,700 元/RUSNI 之│300元 │400元 │ │
│ │5日 │區健康路 │計工程有限公司│ │薪資共1,000 元 │ │ │ │
│ │ │325 巷12弄│(黃瑞明) │ │ │ │ │ │
│ │ │5 號3 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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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4年1月│臺北市大安│原聿室內裝修工│RUSNI-2 工│每日每工1,700 元,4工共 │1,200元 │1,600元 │ │
│ │15日、16│區仁愛路4 │程有限公司(陳│RIYANTO-2 │6,800 元/RUSNI 等2 人之薪│ │ │ │
│ │日 │段396之1號│銘瑞) │工 │資共4,000 元 │ │ │ │
│ │ │7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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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4年1月│臺北市中山│太陸室內裝修有│RUSNI-7 工│每日每工1,600 元,14 工共2│4,200元 │4,200元 │請款單1張 │
│ │18日至24│區中山北路│限公司(周檳圳│RIYANTO-7 │萬2,400 元/RUSNI 等2 人之│ │ │(被告陳嬌娥扣案│
│ │日 │2段57之1號│) │工 │薪資共1 萬4,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 │編號2 請款單第7 │
│ │ │ │ │ │ │ │ │本,P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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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年1月│臺北市文山│蔡徐麗芬 │UMMI │每日每工1,800 元,2 工共 │600元 │1,000元 │ │
│ │21日 │區羅斯福路│ │WIWIN │3,600 元/UMMI等2 人之薪資│ │ │ │
│ │ │5段211巷26│ │ │共2,000 元 │ │ │ │
│ │ │弄8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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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4年7月│新北市汐止│華誼室內裝修工│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3 工共 │900元 │1,200元 │請款單1張 │
│ │3日 │區大同路2 │程有限公司(陳│WIWIN │5,100 元/UMMI等3 人之薪資│ │ │(被告陳嬌娥扣案│
│ │ │段184巷1號│宜秀) │MILA │共3,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18樓 │ │ │ │ │ │編號2 請款單第1 │
│ │ │ │ │ │ │ │ │本,P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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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4年7月│新北市新莊│華誼室內裝修工│UMMI-4工 │每日每工1,700 元,10工共1 │3,000元 │4,000元 │請款單1張 │
│ │31日、8 │區思源路 │程有限公司(陳│WIWIN -4工│萬7,000 元/UMMI等4 人之薪│ │ │(被告陳嬌娥扣案│
│ │月2日、4│332巷3號8 │宜秀) │MEIDA │資共1 萬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日、13日│樓 │ │DIKA │ │ │ │編號2 請款單第1 │
│ │ │ │ │ │ │ │ │本,P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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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4年8月│新北市新莊│華誼室內裝修工│UMMI-6工 │每日每工1,700 元,14工共2 │4,200元 │5,600 元 │請款單1張 │
│ │3日、16 │區永樂街 │程有限公司(陳│WIWIN -6工│萬3,800 元/UMMI等4 人之薪│ │ │(被告陳嬌娥扣案│
│ │日、20日│262號4樓 │宜秀) │MEIDA │資共1 萬4,000 元王小龍獲得│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21日、│ │ │DIKA │元,陳嬌娥可琳有限公司獲│ │ │編號2 請款單第1 │
│ │22日、25│ │ │ │得之利益。 │ │ │本,P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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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4年9月│臺北市大安│冠廷室內裝修工│UMMI │每日每工1,800 元,2 工共 │600元 │1,000元 │請款單1張 │
│ │20日 │區敦化南路│程股份有限公司DIMAS │3,600 元/UMMI等2 人之薪資│ │ │(被告陳嬌娥扣案│
│ │ │2段333號10│(傅子昂) │ │共2,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樓 │ │ │ │ │ │編號2 請款單第1 │
│ │ │ │ │ │ │ │ │本,P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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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4年11 │新北市汐止│陳燕飛 │KRISTIN │每日每工1,700 元,3 工共 │900元 │1,200元 │送貨單1張 │
│ │月12日 │區合順街54│ │KELLY │5,100 元/KRISTIN 等3 人之│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巷8弄1號 │ │YANY │薪資共3,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 │編號6 工單,P3下│
│ │ │ │ │ │ │ │ │方) │
├──┼────┼─────┼───────┼─────┼─────────────┼────────┼────────┼────────┤
│26 │104年11 │臺北市松山│廣興木業行(柯│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4 工共 │1,200元 │1,600元 │簽認單1張 │
│ │月13日 │區敦化北路金科) │KRISTIN │6,800 元/UMMI等4 人之薪資│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102號 │ │WIWIN │共4,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YANY │ │ │ │編號6 工單,P2右│
│ │ │ │ │ │ │ │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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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4年11 │臺北市中正│集思家具設計有│KRISTIN │每日每工1,800 元,3 工共 │900元 │1,500元 │簽認單1張 │
│ │月23日 │區仁愛路2 │限公司(陳五郎│KELLY │5,400 元/KRISTIN 等3 人之│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段70號4樓 │) │YANY │薪資共3,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 │編號6 工單,P4下│
│ │ │ │ │ │ │ │ │方) │
├──┼────┼─────┼───────┼─────┼─────────────┼────────┼────────┼────────┤
│28 │104年11 │臺北市中山│陳燕飛 │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2 工共 │600元 │800元 │簽認單1張 │
│ │月23日 │區大直街33│ │WIWIN │3,400 元/UMMI等2 人之薪資│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巷5號2樓 │ │ │共2,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 │編號6 工單,P2左│
│ │ │ │ │ │ │ │ │下) │
├──┼────┼─────┼───────┼─────┼─────────────┼────────┼────────┼────────┤
│29 │104年11 │新北市新店│天石室內裝修設│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3 工共 │0元 │0元 │簽認單1張 │
│ │月25日 │區安康路2 │計有限公司(劉│KRISTIN │5,100 元/UMMI等3 人之薪資│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段142巷1弄│金春) │KELLY │共3,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4號4樓 │ │ │★此筆業主尚未付款 │ │ │編號6 工單,P2右│
│ │ │ │ │ │ │ │ │下) │
├──┼────┼─────┼───────┼─────┼─────────────┼────────┼────────┼────────┤
│30 │104年11 │臺北市中正│陳燕飛 │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4 工共 │1,200元 │1,600 │簽認單1張 │
│ │月11日 │區汀洲路2 │ │KRISTIN │6,800 元/UMMI等4 人之薪資│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段201巷6號│ │YANY │共4,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6樓 │ │VIW │ │ │ │編號6 工單,P2左│
│ │ │ │ │ │ │ │ │上) │
├──┼────┼─────┼───────┼─────┼─────────────┼────────┼────────┼────────┤
│31 │104年11 │臺北市內湖│綠築室內裝修工│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5 工共 │1,500元 │2,000元 │簽認單1張 │
│ │月28日 │區瑞光路 │程有限公司(陳│KRISTIN │8,500 元/UMMI等5 人之薪資│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608號2樓 │柏勳) │KELLY │共5,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YANY │ │ │ │編號6 工單,P5左│
│ │ │ │ │YESIKA │ │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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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4年12 │新北市泰山│陳燕飛 │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5 工共 │1,500元 │2,000元 │簽認單1張 │
│ │月13日 │區辭修路36│ │MILA │8,500 元/UMMI等5 人之薪資│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巷8弄1之1 │ │YESIKA │共5,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號3樓 │ │YANY │ │ │ │編號6 工單,P6反│
│ │ │ │ │KELLY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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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4年12 │新北市中和│廖年順 │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3 工共 │0元 │0元 │ │
│ │月18日 │區忠孝街37│ │KRISTIN │5,100 元/UMMI等3 人之薪資│ │ │ │
│ │ │巷60之4 號│ │YANY │共3,000 元 │ │ │ │
│ │ │5 樓 │ │ │★此筆業主尚未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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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4年12 │臺北市中山│玉登室內裝修有│KRISTIN │每日每工1,700 元,5 工共 │1,500元 │2,000元 │簽認單1張 │
│ │月20日 │區樂群三路│限公司(黃文仁│KELLY │8,500 元/KRISTIN 等5 人之│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5段299號5 │) │MILA │資共5,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樓 │ │GANTUNG │ │ │ │編號6 工單,P7中│
│ │ │ │ │YANY │ │ │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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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4年12 │臺北市大安│蔡惠如 │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2 工共 │600元 │800元 │簽認單1張 │
│ │月23日 │區復興南路│ │KRISTIN │3,400 元/UMMI等2 人之薪資│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2段210巷5 │ │ │共2,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弄14號6樓 │ │ │ │ │ │編號6 工單,P5右│
│ │ │ │ │ │ │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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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4年12 │臺北市中山│安琺室內設計有│UMMI │每日每工1,700 元,3 工共 │900元 │1,200元 │簽認單1張 │
│ │月29日 │區基湖路 │限公司(沈明傑│KRISTIN │5,100 元/UMMI等3 人之薪資│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120巷1號8 │) │LILIS │共3,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9樓 │ │ │ │ │ │編號6 工單,P8右│
│ │ │ │ │ │ │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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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5年1月│臺北市信義│穆得室內裝修設│KRISTIN │每日每工1,700 元,4 工共 │1,200元 │1,600元 │送貨單2張 │
│ │1日 │區松壽路11│計工程有限公司│KELLY │6,800 元/KRISTIN 等4 人之│ │ │(被告王小龍扣案│
│ │ │號2樓新光 │(余幸育) │LILIS │薪資共4,000 元 │ │ │物扣押物品目錄表│
│ │ │三越A11館 │ │GANTUNG │ │ │ │編號6 工單,P9上│
│ │ │MAX&CO專櫃│ │ │ │ │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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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金 額 │38,100元 │51,800元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9440號
104年度偵字第10087號
第12415號
第13844號
第15663號
105年度偵字第1607號
被 告 可琳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5樓
代 表 人 林曉慧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 樓之3
被 告 陳嬌娥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吳仁翔律師(已解除委任)
洪楷婷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王小龍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嬌娥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之「可 琳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王小龍可琳有限公司之員工 ,可琳有限公司並非可合法派遣外國人工作之公司,且陳嬌 娥、王小龍均未經合法程序申請外國人工作之許可,竟共同 意圖營利,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 之犯意聯絡,主要由陳嬌娥可琳有限公司負責向如附表所 示之業主承接清潔業務,再由王小龍負責派遣如附表所示逃 逸外勞,前往如附表所示之臺北市大安區、文山區等地點工 作,各業主支付每工(即1位勞工1日所付出之勞力)薪資為 新臺幣(下同)1,600元至1,800元不等,各逃逸外勞之薪資 為1,000元,被告王小龍每工可獲得300元之報酬,被告陳嬌



娥、可琳有限公司可得利潤為每工300元至500元(各次實際 獲利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被告陳嬌娥可琳有限公司獲得 之犯罪所得至少5萬3,000元。被告王小龍獲得之犯罪所得至 少3萬9,600元,共同以此方式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以營利。 嗣於104年1月27日下午5時許,為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 隊新北市專勤隊(下稱新北市專勤隊)在新北市○○區○○ 街00巷00號3樓3號、5樓1號房間,查獲印尼籍逃逸勞工RINI SETIOWATI(下稱RINI)、SABAR ARYONO(下稱SABAR)、 RUSNI BT RAHIM LAMIE(下稱RUSNI)、RIYANTO(英文原名 LRIYANTO)、SITI FARIKOH(下稱SITI)等人;再經本署檢 察官指揮新北市專勤隊,於105年1月8日上午7時許,至可琳 有限公司、王小龍上開居所執行搜索,再查獲印尼籍逃逸勞 工UMMI AZIZAH(下稱UMMI)、KRISTIN OKTAVIANA(下稱 KRISTIN),並扣得簽認單、派工單、派工筆記、現金2萬 5,300元等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物品,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專勤隊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待證事實及證據清單
㈠人證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嬌娥於新北市│被告陳嬌娥矢口否認涉有意圖│
│ │專勤隊、本署偵查中│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之│
│ │之供述。 │犯行,辯稱:被告王小龍並非│
│ │ │伊之員工,伊只是請被告王小│
│ │ │龍跟他印尼籍之老婆去工作,│
│ │ │伊不知道簽認單上之英文名字│
│ │ │是外國人,伊不知道被告王小│
│ │ │龍派去之人為非法外勞,伊不│
│ │ │知道被告王小龍如何跟外勞算│
│ │ │錢云云。惟其供述得證明被告│
│ │ │陳嬌娥可琳有限公司之實際│
│ │ │負責人,可琳有限公司並非可│
│ │ │合法派遣外國人工作之公司,│
│ │ │由被告陳嬌娥負責向如附表所│
│ │ │示之業主承接清潔業務,再由│
│ │ │被告王小龍負責派遣勞工前往│
│ │ │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工作,工作│
│ │ │完成後,被告陳嬌娥向業主請│




│ │ │款,並發放薪資予被告王小龍
│ │ │及各該勞工等事實。 │
├──┼─────────┼─────────────┤
│2 │被告王小龍於新北市│被告王小龍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專勤隊之供述、於本│。且其結證得證明其已幫被告│
│ │署偵查中之供述及結│陳嬌娥媒介逃逸外勞約3、4年│
│ │證。 │,被告陳嬌娥明知被告王小龍
│ │ │媒介外籍勞工,並以如附表所│
│ │ │示之方式分配可獲得之利益等│
│ │ │事實。 │
├──┼─────────┼─────────────┤
│3 │證人UMMI於新北市專│被告陳嬌娥王小龍如附表編│
│ │勤隊之證述、於本署│號1至5、10、11、15、20至24│
│ │偵查中之結證。 │、26、28至33、35、36之犯罪│
│ │ │事實。 │
├──┼─────────┼─────────────┤
│4 │證人KRISTIN於新北 │被告陳嬌娥王小龍如附表編│
│ │市專勤隊之證述、於│號25至27、29至31、33至37之│
│ │本署偵查中之結證。│犯罪事實。 │
├──┼─────────┼─────────────┤
│5 │證人RINI於新北市專│被告陳嬌娥王小龍如附表編│
│ │勤隊之證述。 │號6、7、9之犯罪事實。 │
├──┼─────────┼─────────────┤
│6 │證人SABAR於新北市 │被告陳嬌娥王小龍如附表編│
│ │專勤隊之證述。 │號6、7、9之犯罪事實。 │
├──┼─────────┼─────────────┤
│7 │證人SITI於新北市專│被告陳嬌娥王小龍如附表編│
│ │勤隊之證述。 │號8、16之犯罪事實。 │
├──┼─────────┼─────────────┤
│8 │證人RUSNI於新北市 │被告陳嬌娥王小龍如附表編│
│ │專勤隊之證述。 │號12至14、17至19之犯罪事實│
│ │ │。 │
├──┼─────────┼─────────────┤
│9 │證人RIYANTO於新北 │被告陳嬌娥王小龍如附表編│
│ │市專勤隊之證述。 │號12至14、18、19之犯罪事實│
│ │ │。 │
├──┼─────────┼─────────────┤
│10 │證人蔡聖光於新北市│證人蔡聖光與被告陳嬌娥聯繫│
│ │專勤隊之證述。 │如附表編號1所示清潔工作事 │
│ │ │宜,事後由被告陳嬌娥向證人│




│ │ │蔡聖光請款,被告陳嬌娥向證│
│ │ │人蔡聖光佯稱工作之外勞均有│
│ │ │工作證等事實。 │
├──┼─────────┼─────────────┤
│11 │證人陳宜秀於新北市│證人陳宜秀與被告陳嬌娥聯繫│
│ │專勤隊之證述。 │如附表編號2、10、21至23所 │
│ │ │示清潔工作事宜,與被告王小│
│ │ │龍聯繫如附表編號3、4所示清│
│ │ │潔工作事宜,事後由被告陳嬌│
│ │ │娥向證人陳宜秀請款,或將現│
│ │ │金交給現場之勞工,被告陳嬌│
│ │ │娥稱被告王小龍為其員工,並│
│ │ │稱只要聯繫被告王小龍即可,│
│ │ │被告王小龍會再向被告陳嬌娥
│ │ │回報等事實。 │
├──┼─────────┼─────────────┤
│12 │證人方麗晴於新北市│證人方麗晴委由工頭與被告陳│
│ │專勤隊之證述。 │嬌娥聯繫如附表編號5所示清 │
│ │ │潔工作事宜之事實。 │
├──┼─────────┼─────────────┤
│13 │證人陳柏勳於新北市│證人陳柏勳與被告陳嬌娥、王│
│ │專勤隊之證述、本署│小龍聯繫如附表編號6、31所 │
│ │偵查中之結證。 │示清潔工作事宜,由被告陳嬌│
│ │ │娥事後派人向證人陳柏勳請款│
│ │ │,或直接支付現金予被告王小│
│ │ │龍等事實。 │
├──┼─────────┼─────────────┤
│14 │證人陳尚旻於新北市│證人陳尚旻與被告陳嬌娥聯繫│
│ │專勤隊之證述。 │如附表編號7所示清潔工作事 │
│ │ │宜,事後再由可琳有限公司向│
│ │ │證人陳尚旻請款之事實。 │
├──┼─────────┼─────────────┤
│15 │證人林鈺鑫於新北市│證人林鈺鑫與被告陳嬌娥聯繫│
│ │專勤隊之證述。 │如附表編號8所示清潔工作事 │
│ │ │宜之事實。 │
├──┼─────────┼─────────────┤
│16 │證人郭峻銘於新北市│證人郭峻銘與被告陳嬌娥聯繫│
│ │專勤隊之證述、本署│如附表編號9所示清潔工作事 │
│ │偵查中之結證。 │宜,事後再由被告陳嬌娥向證│
│ │ │人郭峻銘請款之事實。 │




├──┼─────────┼─────────────┤
│17 │證人林俊華於新北市│證人林俊華與被告陳嬌娥聯繫│
│ │專勤隊之證述。 │如附表編號11所示清潔工作事│
│ │ │宜,事後再由被告陳嬌娥向證│
│ │ │人林俊華請款之事實。 │
├──┼─────────┼─────────────┤
│18 │證人簡清圳於新北市│證人簡清圳與被告陳嬌娥聯繫│
│ │專勤隊之證述。 │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清潔工作事│
│ │ │宜,事後再由被告陳嬌娥向證│
│ │ │人簡清圳請款之事實。 │
├──┼─────────┼─────────────┤
│19 │證人田家棟於新北市│證人田家棟委由吳建龍與被告│
│ │專勤隊之證述、本署│陳嬌娥聯繫如附表編號13所示│
│ │偵查中之結證。 │清潔工作事宜,事後再由被告│
│ │ │陳嬌娥向證人田家棟請款之事│
│ │ │實。 │
├──┼─────────┼─────────────┤
│20 │證人林輝明於新北市│證人林輝明與被告陳嬌娥聯繫│
│ │專勤隊之證述、本署│如附表編號14所示清潔工作事│
│ │偵查中之結證。 │宜,事後再由被告陳嬌娥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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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