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5年度,75號
TPDM,105,侵訴,75,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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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逸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10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羅逸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所為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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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