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醫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慶裕
陳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5593號、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103 年度偵字第1944
6 號、103 年度偵字第194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慶裕犯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陳美華共同犯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事 實
一、廖慶裕與陳美華為夫妻關係,渠等明知廖慶裕並未取得合法 醫師資格,廖慶裕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製造偽 藥販賣,竟自民國93年起至102 年止,基於製造、販賣偽藥 、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陳美華則與廖慶裕有上開販賣偽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廖慶裕所開設之「路加堂」(早期 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後遷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由廖慶裕宣稱自己雙手具有手雷射、氣功 等治癒疾病之能力,陳美華協助廖慶裕看診等行為分擔,以 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各該被害人執行醫療業務 ,廖慶裕並約於每年年末,在路加堂內自行製造標示具有「 檢(應為『減』之誤載)痛保健」效果之綠色奇蹟珍久液, 並供做治療、減輕各該被害人疾病所用,使各該被害人因而 陷於錯誤,誤認廖慶裕確實有治癒疾病之能力,而交付如附 表所示之醫療費用,廖慶裕及陳美華因而詐得如附表犯罪所 得欄所示之金額。嗣經陳修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並會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上開路加堂檢查,於103 年2 月18日在 上址扣得乳液1 桶等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修蓉、劉敏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 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 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 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中,部分係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2 人均未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㈠第113 頁背面至116 頁背面),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 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 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得作為證據。
二、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 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廖慶裕固坦承有開設路加堂,且如附表所示之各該 被害人,均曾經至路加堂就診,然與陳美華均矢口否認有何 上開犯行。被告廖慶裕辯稱:伊所執行之業務都是合法的, 伊是在教會認識各該被害人,伊的雙手可以被驗證出有改變 細胞的能力,伊確實有幫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保養行為,但 不是治療,伊早期雖然有賣「綠色奇蹟珍久液」,但是為了 要讓國稅局可以扣稅,不是伊主要經營業務,是客人回去用 了之後說擦在臉上皮膚有變細緻,伊才在包裝上加上晚霜保 健字樣,有客人問伊能不能擦在頭髮上,所以才又加上養髮 健髮字樣云云。被告陳美華則辯稱:伊只是在被告廖慶裕旁 邊幫忙,沒有從事醫療業務,被告廖慶裕有取得世界衛生組 織的針灸醫師資格及民俗療法的執照,且沒有從事侵入性療 法,是合法的行為云云。經查:
㈠、就附表編號1部分:
⒈證人陳修蓉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證述:之前第1 次伊係經由被 告陳美華介紹,曾經帶大兒子及小兒子去被告廖慶裕位於信 義區的路加堂看手臂及腳,大兒子因為幼稚園時骨折,手臂 沒有接好導致彎曲,小兒子因為早產導致雙腳膝蓋無法完全 直立行走,被告陳美華說他先生即被告廖慶裕,有辦法治療 伊兒子手臂跟腳的問題,當時花了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第2 次是102 年11月24日伊跟被告陳美華聊天,說到伊以為
自己心臟快麻痺,被告廖慶裕聽到後主動過來說他可以讓伊 心臟跟胃的細胞再生、修復痊癒,伊禁不起被告陳美華跟廖 慶裕再三保證可以治好,因此同日下午即到被告廖慶裕位於 信義區忠孝東路5 段的路加堂,被告廖慶裕自稱有手雷射的 能力,還一再保證可以讓心臟跟胃的破損細胞再生,被告廖 慶裕是用手按壓伊胸部周圍及肋骨部位的方式治療,被告廖 慶裕說這樣是要去除心臟的骨刺,被告廖慶裕當時說了很多 醫療術語,讓伊以為他真的懂,被告廖慶裕自稱他的醫治能 力是1 位牧師幫他禱告後獲得的,也有來自他父親推拿的功 夫,被告廖慶裕跟伊收6 萬元醫療費用,伊當時錢不夠,先 付1 萬元,餘款有手寫欠條,餘5 萬元分期償還,每月還 5000元等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897 號卷不公開卷第20至23 頁、103 年度他字第2582號不公開卷第93頁背面至94頁); 復於偵訊時證述:被告廖慶裕幫伊兩個兒子治療時,都是按 手跟按腳,治療過後被告廖慶裕有給一瓶液體的綠色奇蹟, 要伊拿回去自己擦在皮膚上按摩,被告廖慶裕說這個擦在皮 膚上有類似針灸的作用,102 年11月24日伊去求診時,被告 廖慶裕說是因為伊肋骨長骨刺,所以就用手按壓伊肋骨部位 ,說可以用手把骨刺磨掉,被告廖慶裕說這是手雷射等語( 見103 年度他字第2582號不公開卷第93頁背面至94頁);復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於94、95年時,伊是因為小兒子早產, 腳站不直,大兒子曾經手斷過,沒有接直,因而找被告治療 ,被告陳美華有在教會帶小朋友,因而認識被告陳美華,被 告陳美華介紹伊說她先生即被告廖慶裕有辦法幫小孩治好, 被告廖慶裕跟陳美華跟伊說被告廖慶裕有手雷射的能力,手 有電波,只要手按患部,就可以治癒,是神賜與的能力,伊 帶小孩去路加堂的時候,被告廖慶裕有保證一定會治好,被 告廖慶裕有用手在小孩的患部推拿跟按在患部,伊也有買「 綠色奇蹟珍久液」回去幫小孩推,1 罐1000元,有部分「綠 色奇蹟珍久液」是送的,伊記得包括複診治療費用是給10萬 元,之後102 年11月24日有再去過路加堂,當天伊呼吸有狀 況,之前有3 次呼吸困難,伊遇到被告陳美華跟她聊起這件 事,被告廖慶裕在場有聽到,就說是心臟旁邊有骨刺,要用 推拿的方式拿掉骨刺,就約當天晚上去路加堂治療,被告廖 慶裕說他手雷射的能力可以讓伊心臟及胃的細胞再生治療心 臟跟胃潰瘍,被告廖慶裕這次也是用推拿胸部、肋骨的部位 ,被告廖慶裕有說可以治癒,被告陳美華有全程在場,該次 被告廖慶裕開價6 萬元,伊有先付1 萬元,後來也寫一張欠 條,每月要付5000元,之後伊去看醫生,醫生說呼吸困難是 因為胃液倒流的關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5 至149 頁)。
經核證人陳修蓉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至路加堂診 察過程細節均證述綦詳,且前後證述內容一致,尚無矛盾或 違反經驗法則之處,復有其上載有將按月給付餘款5 萬元之 合約1 紙在卷可查(見103 年度他字第897 號不公開卷第14 0 頁),並有陳修蓉及其兒子簡○○及簡○○(年籍詳卷) 會員基本資料表、路加堂會員療程記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 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不公開卷第36至45頁)。足認證 人陳修蓉上開證述尚非全然無據,應堪採信。
⒉又依被告廖慶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與被告陳美華係 在教會遇到陳修蓉,伊的手有被驗證出有改變細胞的能力, 陳修蓉當天禱告完伊就出現在陳修蓉前面,陳修蓉說她兒子 有骨折很難受不舒服,伊用手按陳修蓉的兒子手痛的部位, 陳修蓉還有流下眼淚,後來也是陳修蓉主動說要到路加堂, 陳修蓉的大兒子是手臂骨折,小兒子是膝蓋彎曲,伊有用手 按他們疼痛的部分,伊有收5 萬元的診療費,102 年11月24 日當天中午,陳修蓉去教會時遇到伊太太陳美華,說她前一 天心臟麻痺,伊太太陳美華知道伊有神的恩賜,當天下午陳 修蓉就來路加堂,伊當時認為陳修蓉是因為胸腔外圍軟骨關 節有錯位及增生,情況有點危急,約做了4 、5 個小時,被 告陳美華都有在旁,伊有用手按在陳修蓉心臟的部位,包括 這次跟她兩個小孩後續服務及保養期的費用共6 萬元,當天 陳修蓉有給伊1 萬元的診療費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0 頁至 背面)。被告陳美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跟陳修蓉是 好友,當時快聖誕節,陳修蓉說她身體不舒服,前幾年陳修 蓉有帶過她兩個兒子到路加堂治療,伊就跟陳修蓉分享這個 部分,問陳修蓉要不要來讓被告廖慶裕看,是治療陳修蓉的 時候才有抹「綠色奇蹟珍久液」,類似刮痧前要塗的東西, 之前陳修蓉帶兒子來看的時候是收5 萬元,之後陳修蓉看診 收多少錢伊不清楚,有簽契約應該就是有欠費用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112 頁至背面)。是被告廖慶裕、陳美華對於證人 陳修蓉證述診療經過之客觀事實亦不否認,亦徵證人陳修蓉 上開證述應屬實。
㈡、就附表編號2 部分:
⒈證人劉敏鳳於警詢時證述:97年底,伊因為扳機指來向被告 廖慶裕求診,被告廖慶裕自稱以手雷射治療,被告廖慶裕說 這是神給他的恩賜,可以治療疑難雜症,伊都叫被告廖慶裕 為廖醫師,治療之後只有更痛,沒有效果,當時伊用信用卡 支付4000元醫療費用,伊去就診時,被告陳美華也有在場等 語(見103 年度他字第897 號卷第36至38頁);復於偵訊時 證述:97年底,因朋友介紹說被告廖慶裕是中醫師,因而前
往被告廖慶裕的路加堂求診,被告廖慶裕說他的手經過神的 恩賜,用他的手摸握住伊手患部禱告就會好,因為當時被告 廖慶裕很用力,所以回去伊更痛,當時他有拿一瓶水給伊噴 手指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5593號卷第143 頁背面);本 院審理時證述:伊只認識被告廖慶裕,不認識被告陳美華, 約是97年去路加堂,原本因為伊有扳機指,有打過幾次類固 醇,但一直復發,伊朋友跟伊說被告廖慶裕很厲害,那時候 教會有辦活動,被告廖慶裕還有去義診,伊去路加堂時,被 告廖慶裕有跟伊講解人體構造的圖,說上帝有賜給他手雷射 的功能,讓他處理一下就會好了,伊就相信,被告廖慶裕並 說伊手的問題是因為軟骨增生,被告廖慶裕用手按住患部, 並且禱告,並有給伊擦一瓶乳液推拿,後來有讓伊帶一瓶回 去,伊都是稱呼被告廖慶裕為廖醫師,該次費用付了4000元 ,第1次看完回家之後更痛,被告廖慶裕叫伊回去,伊去了 第2次,用完還是很痛,4000元是治療及包括1小罐「綠色奇 蹟珍久液」的費用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50頁背面至152頁背 面)。經核證人劉敏鳳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 至路加堂診察過程細節均證述綦詳,且前後證述內容一致, 尚無矛盾或違反經驗法則之處。
⒉又依被告廖慶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劉敏鳳有來過路加 堂2 次,共收了4000元診療費,1 次2000元當時劉敏鳳因為 從事美容工作,手有腫不舒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0 頁背 面)。是被告廖慶裕上開供述核與證人劉敏鳳上開證述至路 加堂求診過程大致相符,堪認證人劉敏鳳上開證述應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
㈢、附表編號3部分:
⒈證人吳啟弘於警詢時證述:大約93年到99年間,伊當初是因 為骨刺才向被告廖慶裕求診,伊先支付1 萬元給被告廖慶裕 ,被告廖慶裕開1 張龍骨卡給伊,被告廖慶裕叫伊躺在床上 徒手按壓伊左腳肌肉,伊覺得有改善骨刺的問題,後來被告 廖慶裕說伊是可造之才,要將功夫傳給伊,伊一時陷於錯誤 便支付50萬元的學費向被告廖慶裕學活化功,被告廖慶裕聲 稱活化功可以活化乳酸堆積,甚至可以治療癌症,前後伊向 被告廖慶裕求診10餘次,龍骨卡買了2 萬,活化功、活絡功 學費共50萬元,活絡功是活化功的進化版,還有醫美費用10 萬元(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㈠第58至60頁);復於 偵訊時證稱:伊於93至99年間有至被告開設的路加堂求診, 當時是因為椎間盤突出、坐骨神經痛去求診,被告廖慶裕說 伊腦的部分是血管不通、右眼有青光眼,他可以用能量灌進 來,細胞就會活化,就會治好,是能量療法,伊一開始是用
推拿跟刮痧的方式,後來用活化的方式,就是用手推伊的身 體,伊學活化功花了50萬,買龍骨卡2 萬,醫美10萬,醫美 的是被告廖慶裕說頭髮可以變黑、皺紋可以消除、鼻子可以 隆鼻,被告廖慶裕是用手捏伊的鼻子,說可以改變細胞組織 ,伊都是稱呼被告廖慶裕為廖醫師,因為他自稱有WHO (世 界衛生組織)的中醫師針灸執照,伊求診時被告陳美華都有 在旁邊協助,伊還有買一瓶3000cc的綠色奇蹟乳液,說擦了 會活化細胞,並要伊塗在頭髮上說頭髮會變黑,塗在臉上臉 會變白、除老人斑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㈡第 285 頁背面至286 頁背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認識 被告廖慶裕及陳美華,都是稱呼他們為廖醫師及廖太太,大 約93至99年間,因為伊椎間盤突出及坐骨神經痛的問題,伊 姐姐是教會的人,在教會認識被告廖慶裕,伊姐姐知道伊的 問題,介紹伊去找被告廖慶裕治療,治療期間時好時壞,被 告廖慶裕說他有發明活絡功,可以接收上帝的能量,也說自 己可以接上帝的能量用手碰觸伊患部,可以讓細胞活化,後 來被告廖慶裕說他的活絡功很厲害,什麼病都可以治,因為 伊頭髮想要變黑及青光眼、老人斑、隆鼻、拇指外翻這些都 是伊讓被告廖慶裕治療的項目,被告廖慶裕說都可以治,椎 間盤部分被告廖慶裕是用手摸伊腰椎,隆鼻就用手拉鼻子, 青光眼就是用手接觸伊眼球把能量灌進去,腦血管是直接用 手在伊腦部隔空灌能量,皮膚除皺是用手直接拉皮膚皺的地 方,頭髮則是用手拉頭皮再用「綠色奇蹟珍久液」塗抹,整 個療程伊大概求診10幾次,其中學活化功跟活絡功花50萬元 ,買龍骨卡部分花2 萬,醫美部分花10萬元,時間很久了, 各別的金額伊不是很記得,被告廖慶裕跟伊說他有WHO 的針 灸師執照,也沒有拒絕伊稱呼他為廖醫師,所以就相信,一 開始是1 星期去1 次,被告廖慶裕說活絡功有保固期,如果 不舒服可以再去,所以陸續有再去,除皺、頭髮及除乳酸前 都要塗抹綠色奇蹟珍久液,所以伊有買,小罐的約1000元, 後來伊有買一大桶,價錢不記得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0 頁背面至212 頁)。經核證人吳啟弘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 審理時,對於至路加堂診察過程細節均證述綦詳,且前後證 述內容一致,尚無矛盾或違反經驗法則之處,復有吳啟弘會 員基本資料表、路加堂會員療程記錄表、路加堂療程會員贈 品申請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㈠ 第72至77、86至88、90至96、99、104 至108 、109 至128 頁),足認證人吳啟弘上開證述尚非全然無據,應堪採信。 ⒉被告廖慶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吳啟弘在路加堂接受保 養的時間大約5 年,脊椎跟胸腔及眼睛都是伊最常設定做保
養的部位,伊都是用手按壓的方式,吳啟弘繳的費用有包括 自學的學費,吳啟弘跟伊學脊椎操及手按保養等語(見本院 卷㈠第100 頁背面至101 頁)。被告陳美華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供稱:吳啟弘是親友介紹來求診,有拜師學藝,他狀況很 多,包括求診及學習前後約3 、4 年的時間,費用是陸續付 的,起訴書所載62萬元有包括學費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112 頁背面)。是被告廖慶裕及陳美華,對於證人吳啟弘 上開證述之客觀事實亦不否認,亦徵證人吳啟弘上開證述所 實。
㈣、附表編號4部分:
⒈證人劉珠珍於警詢時證述:伊父親劉允忠(已歿)因為口腔 癌向被告廖慶裕求診,伊有告訴被告廖慶裕伊父親是口腔癌 ,被告廖慶裕第1 次出診幫伊父親看診,當時說伊父親腦部 、頸椎、肩膀、心臟及關節要做活化,第1 次開價32萬5000 元,伊向人借貸來付款,被告廖慶裕總共到汐止看診1 次, 到鹿谷看2次,到秀傳醫院看1次,後來伊父親99年12月25日 往生後,伊打電話告知被告廖慶裕,被告廖慶裕說會幫伊父 親禱告,此後就拒接電話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3275號卷 ㈠66至67頁);復於偵查中證述:99年2月時,因伊父親劉 允忠患口腔癌找被告廖慶裕治療,被告廖慶裕說伊父親頭部 、心臟、手臂及肩膀的骨骼都有問題,需要32萬5000元,他 用手指頭去觸碰灌輸能量,活化細胞,之後伊父親過世,伊 覺得被騙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13275號卷㈡第288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於99年時,有請被告廖慶裕治療伊父 親,因為伊父親得口腔癌,伊不忍心看伊父親受癌症折磨, 被告廖慶裕說他可以接收上帝的能量,可以活化大腦及細胞 ,大約幫伊父親治療5、6次,伊都沒有在場,第1次是在伊 姐姐汐止的家中,後來伊父親有回鹿谷修養,之後就住院, 伊父親的部分總共支付治療費325000元給被告廖慶裕,有分 次付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3頁至背面)。 ⒉證人劉合於警詢及於偵訊時均證述:99年1 月20日,被告廖 慶裕有到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的工作地點幫伊父親 劉允忠看診,被告廖慶裕戴手套將手伸進伊父親口中繞一繞 ,伊只有目睹這一次的治療過程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3 275 號卷㈠第69頁、同卷㈡第288 頁背面);本院審理時證 述:伊有在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建成市場內有看過 被告廖慶裕1 次,當時被告廖慶裕去治療伊父親劉允忠的口 腔癌,是劉珠珍找被告廖慶裕來幫伊父親看病,被告廖慶裕 當時就用手指頭進入伊父親口腔內動一動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208 頁至背面)。
⒊又依被告廖慶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一開始是劉珠珍打 電話給伊,說她父親劉允忠罹患口腔癌,伊第1 次去汐止看 劉允忠,伊戴手套按劉允忠口腔患部,之後狀況有改善,伊 去汐止看過2 、3 次,後來劉允忠回鹿谷,伊還有去鹿谷出 診,前後看了快1 年,伊去處理時劉珠珍都沒有在場,但是 有用電話交代伊父親的病情,劉允忠沒多久就過世了,第1 次的時候是大處理,就有先收1 筆錢,包括後續保養期1 年 的服務,費用總共30萬出頭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1 頁)。 是被告廖慶裕並未否認證人劉珠珍及劉合證述被告廖慶裕診 治劉允忠之過程,經核證人劉珠珍及劉合證述各節亦均相符 ,堪認證人劉珠珍及劉合上開證述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
㈤、附表編號5 部分:
⒈證人劉合於警詢及偵訊時時證述:99年1 月20日因被告廖慶 裕到伊工作地點幫伊父親劉允忠看診,被告廖慶裕見伊臉色 不佳,經詢問得知伊患有膽結石,自告奮勇說要幫伊消除膽 結石,要伊坐著然後在伊背上摸一摸後,宣稱已經消除膽結 石,並同時跟伊索價1 萬元,伊覺得太貴,被告廖慶裕降價 為5000元,伊無法支付,被告廖慶裕遂於翌日(即21日)派 人至伊新北市○○區○○路00號店面搬走等值商品等語(見 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㈠第70頁、同卷㈡第288 頁背面 );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廖慶裕至汐止幫伊父親劉允忠看 病當天,是99年1 月20日,當天伊剛好膽結石發作,所以有 請被告廖慶裕治療伊膽結石,被告廖慶裕事後跟伊收5000元 ,因為伊沒有錢,所以隔天他請一個小姐到伊店裡面去搬等 值的日用品抵費用,被告廖慶裕就是徒手在伊背後抹一抹、 揉一揉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8 至209 頁)。經核證人劉合 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至路加堂診察過程細節 均證述綦詳,且前後證述內容一致,尚無矛盾或違反經驗法 則之處,
⒉復依被告廖慶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劉合是劉珠珍的姐 姐,劉合有膽結石,伊有用手按壓病人患部的外側,即右腹 部跟肋骨的位置,是收5000元,因為劉合沒有錢,應該是拿 等值商品給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1 頁)。是被告廖慶裕 對於證人劉合證述之客觀事實亦不否認,是劉合上開證述尚 非全然無據,應堪採信。
㈥、就附表編號6部分:
⒈證人莊麗鐘於警詢時證述:伊有右胸椎及腰椎移位問題,而 去路加堂求診,被告廖慶裕診察出伊左右膝蓋有骨刺,被告 廖慶裕以徒手觸摸、按壓伊膝蓋方式,幫伊清除骨刺,伊有
花5 萬元購買CEO 卡支付醫療費用,「P 」代表1 點,每點 折抵100 元,被告廖慶裕有將每次診察結果紀錄在路加堂會 員療程記錄表上,被告廖慶裕還用手按壓伊腹部,發現伊腹 部有硬塊並照相為證,說要進一步做腸道、肝臟活化的療程 ,先由被告陳美華幫伊全身抹上綠色奇蹟精油,蓋上薄毯後 ,由被告廖慶裕徒手按摩伊腹部硬塊,伊以為被告廖慶裕是 日本受訓回來的醫生,被告廖慶裕並有交付伊3 瓶綠色奇蹟 當作贈品,之後去萬芳醫院回診時,脊椎側彎弧度並沒有改 善,伊有詢問被告廖慶裕,他說是X 光片角度的問題,求診 過程中被告陳美華都在旁邊擔任助手協助被告廖慶裕等語( 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㈡第216 頁背面至218 頁); 復於偵訊中證稱:於96年間,伊想要治療脊椎側彎,經教會 朋友介紹,到被告廖慶裕的路加堂求診,治療方式是被告陳 美華把綠色奇蹟塗抹在伊背部,被告廖慶裕就隔著毯子施壓 按摩,之後被告廖慶裕說伊腹部突出腸胃有問題,就幫伊施 壓按摩腹部,被告廖慶裕有一本書介紹他從小跟他爸爸學國 術,並說他在日本有證照,被告廖慶裕說他在軍中受傷後就 去日本受訓,他都是禱告之後才做按壓的工作,「綠色奇蹟 」是按摩的乳液,可以讓骨頭不再萎縮,被告廖慶裕說伊骨 頭旁邊神經都糾纏在一起,腹部的大小腸神經也都糜爛,活 化就能讓硬塊消失,比較沒有毒素,診察過程中伊都稱呼被 告廖慶裕為廖醫師,之後伊去照X 光並沒有改善,被告廖醫 師說是照片角度問題,伊總共花費5 萬元的診療費用等語( 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㈡第257 至260 頁);復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96年3 月10日是伊第1 次去路加堂,當時伊 脊椎側彎,去醫院檢查說不能手術,伊是基督徒,是朋友介 紹的,伊就去找被告廖慶裕治療,伊都稱呼被告廖慶裕為廖 醫師,被告廖慶裕有用「綠色奇蹟珍久液」幫伊按摩背部, 做活化治療,被告廖慶裕說骨頭有活化細胞基因,可以活化 起來,伊在路加堂的牆壁上有看到醫師的獎狀、還有公益活 動及被告廖慶裕到日本留學受訓的證照,被告廖慶裕還說有 發現伊兩腳膝蓋有內旋生骨刺的問題,腹部有硬塊,就說要 幫伊治療,骨刺的部分伊是跟被告廖慶裕買束帶治療,被告 廖慶裕也有用手按壓幫伊清骨刺,腹部的部分是用「綠色奇 蹟珍久液」塗在腹部,被告廖慶裕用手隔著棉被幫伊按摩肚 子,被告廖慶裕都會先禱告再治療,治療的過程中,被告陳 美華都有在場,負責幫伊塗乳液之類的,也有帶伊做一些運 動,整個療程約花5 萬元,另外500 元是買束帶就是八字矯 正帶,使用方式是將該束帶套在膝蓋處,緊縮膝蓋不讓膝蓋 外旋或內旋,讓骨刺不會突出來,治療過程中被告廖慶裕說
伊有一個窒礙難行的點,檢查後說是因為伊肝不好,所以伊 有買肝樂丸改善症狀,然後伊有老花眼,所以有買亮眼水, 改善老花眼的症狀,去路加堂的頻率應該是就是療程紀錄表 的日期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54 至257 頁背面)。 ⒉經核證人莊麗鐘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至路加 堂診察過程細節均證述綦詳,且前後證述內容一致,尚無矛 盾或違反經驗法則之處,復有莊麗鐘會員基本資料表、路加 堂會員療程記錄表、保健位置預算暨點數表等資料在卷可稽 (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㈡第223 至241 頁)。又依 被告廖慶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莊麗鐘有到路加堂,伊 有用手按患部治療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1 頁至背面)。足 認證人莊麗鐘上開證述尚非全然無據,應堪採信。㈦、就附表編號7部分:
⒈證人蕭愛菁於警詢時證述:伊當初因為心律不整,去找被告 廖慶裕治療,總共去過路加堂2 次,第1 次看心律不整,被 告廖慶裕有說1 個療程可以治好,第2 次去看膝蓋清骨刺, 治療方式都是被告廖慶裕徒手按摩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 13275 號卷㈠第279 至280 頁);偵訊時證述:97年間,因 為伊有心律不整的問題,遂透過教會朋友介紹前往路加堂求 診,是被告廖慶裕幫伊診療,診療方式是徒手按壓伊心臟部 位,說這樣可以改善心律不整,總共花了4 萬6000元買1 個 療程,但伊只去了2 次,第2 次是弄膝蓋關節,之後被告陳 美華還一直打電話叫伊去,後來覺得被告廖慶裕是騙人的, 伊就沒有再去,被告廖慶裕說他是在大陸取得執照,也有要 伊買綠色奇蹟珍久液,但因為太貴伊沒有買等語(見103 年 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㈡第260 至263 頁);本院審理時證述 :伊是97年6 月3 日第1 次去路加堂看診,當初是因為朋友 介紹說廖醫師很厲害,伊總共看過2 次,1 次是因為心律不 整,1 次是因為膝蓋不舒服,被告廖慶裕有說他有取得執照 ,只是臺灣不承認大陸的執照,第1 次看診費用是36000 元 ,第2 次看膝蓋是花費10000 元,2 次看診共花費46000 元 ,記得有服用中藥及物理治療,就是用手推拿,有用乳液隔 著衣服推心臟部位,治療膝蓋就是用手推膝蓋,被告廖慶裕 說一個療程就可以把病治好,伊都是稱呼被告廖慶裕為廖醫 師,伊朋友跟伊說被告廖慶裕有在大陸取得中醫執照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228 頁背面至230 頁背面)。 ⒉經核證人蕭愛菁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至路加 堂診察過程細節均證述綦詳,且前後證述內容一致,尚無矛 盾或違反經驗法則之處,復有蕭愛菁會員基本資料表、保健 位置點數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
㈠第282 至284 頁)。又依被告廖慶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 稱:伊記得蕭愛菁這個病患,但治療過程已經想不起來了等 語(見本院卷第㈠第101 頁背面)。足認證人蕭愛菁上開證 述尚非全然無據,應堪採信。
㈧、就附表編號8部分:
⒈證人劉滌昭於警詢時證述:伊當時因為坐骨神經痛,即腰椎 第4 或第5 節有神經壓迫,因為教會教友很相信被告廖慶裕 ,才前往路加堂求診,被告廖慶裕自稱有到大陸學過,並要 求伊買龍骨卡,伊花費2 萬元買龍骨卡,2 萬元是200 點, 每點100 元,被告廖慶裕診查出伊有骨刺後,先祈禱,之後 針對患部以手按壓,同時口中喃喃自語「消去、消去」,直 到被告廖慶裕認為骨刺已經消失才結束,被告廖慶裕還以手 觸摸方式,診斷出伊左右膝蓋、肋骨、肩胛骨及雙肘處都有 骨刺,之後被告廖慶裕自稱以手雷射方式,幫伊清除這些地 方的骨刺,後來發現病狀並沒有改善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 第13275 號卷㈡第200 至202 頁);復於偵訊時證述:96年 間因為坐骨神經痛,被告廖慶裕說他可以治療,就去找被告 求診,伊都稱呼被告廖慶裕為廖醫師,路加堂門口也有貼一 堆證照,被告陳美華是負責幫忙安排預約診療時間,被告廖 慶裕要求伊買龍骨卡,伊買200 點就是2 萬元,伊是坐骨神 經痛,但去的時候被告廖慶裕一直幫伊除肩膀、膝蓋、肋骨 及手肘的骨刺,治療方式就是用手摸的方式清骨刺,就是手 雷射按完之後被告廖慶裕會說已經幫伊把骨刺清除了,全部 療程結束,最後真正痛的地方也沒有治療到,因為伊有買療 程,被告廖慶裕有送伊4 瓶綠色奇蹟乳液,被告廖慶裕說綠 色奇蹟可以軟化組織,塗上去之後肌肉可以變軟,被告廖慶 裕說他的醫治能力是神賜與的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 5 號卷㈡第263 至265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一開始 是在教會,伊跟被告廖慶裕有學脊椎體操,後來因為伊腰痛 ,聽說被告廖慶裕可以治療,伊就去路加堂,96年5 月22日 是伊第1 次去路加堂看診,被告廖慶裕問伊哪裡不舒服,伊 說腰不舒服,被告廖慶裕就說要買龍骨卡,1 張2 萬元,伊 有買1 張,100 元算1 點,2 萬元就有200 點,每次治療會 扣點數,買龍骨卡有送4 瓶綠色奇蹟珍久液,伊還有治療其 他部位,因為被告廖慶裕說在伊身上摸出來有很多地方有骨 刺,他要幫伊把骨刺消掉,被告廖慶裕就用手去推,用手指 按他認為有骨刺的地方,被告廖慶裕有說他有手雷射,是上 帝賜予他的能力,是神的能力,可以消除骨刺,治療過程是 先禱告,之後被告廖慶裕用手壓患部,然後口中說消去、消 去,按壓過程中有塗抹綠色的乳液,伊都是稱呼被告廖慶裕
為廖醫師,而且路加堂門口有掛很多執照,伊以為被告廖慶 裕有醫師資格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0 頁背面至233 頁)。 ⒉經核證人劉滌昭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至路加 堂診察過程細節均證述綦詳,且前後證述內容一致,尚無矛 盾或違反經驗法則之處,復有劉滌昭會員基本資料表、路加 堂會員療程記錄表、路加堂會員意願確認書、路加堂療程會 員贈品申請表等資料在卷可證(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 卷㈡第206 至214 頁)。足認證人劉滌昭上開證述尚非全然 無據,應堪採信。
⒊復依被告廖慶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劉滌昭是記者退休 ,是路加堂的會員,路加堂一開始是點數制,每次來就扣點 數,經過就是如起訴書所述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1 頁背面 )。是被告廖慶裕對於證人劉滌昭證述之客觀經過,亦不否 認,亦徵證人劉滌昭證述應與事實相符。
㈨、就附表編號9部分:
⒈證人江娜玉於警詢時證述:伊當初因為膝蓋痛找被告廖慶裕 治療,被告廖慶裕說他是在日本學習醫療,他是以手長按壓 拍打伊膝蓋方式治療,之後沒有效果,就去醫院開刀更換右 膝人工關節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㈡第116 頁 背面至117 頁);復於偵訊時證述:96年時,因為伊膝蓋痛 透過伊姐姐介紹到路加堂看診,當時稱呼被告廖慶裕為廖醫 師或是廖老師,被告廖慶裕說伊是長骨刺,要伊做運動,被 告廖慶裕只是用手敲伊膝蓋,還買了護膝跟1 本書,被告廖 慶裕有說他的手有類似氣功的能力,大概花1 萬多元,被告 廖慶裕有給伊1 瓶綠色像乳液的東西,就診時被告陳美華就 站在旁邊,之後被告廖慶裕叫伊到後面跟被告陳美華一起做 運動,被告廖慶裕有說幫伊拍打就會好,伊有覺得很奇怪, 之後小孩就叫伊不要再去了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㈡第273 至274 頁);本院審理時證述:96年7 月5 日 是伊第1 次去路加堂,看診的時候都是稱呼被告廖慶裕為廖 醫師,當時因為伊右膝蓋很痛,伊姊夫跟姐姐曾經去看過就 介紹伊過去,被告廖慶裕說伊膝蓋痛是因為工作久站的關係 ,也有說伊比較胖,膝蓋有長骨刺,被告廖慶裕就在膝蓋塗 一罐綠色涼涼的液體,然後用手在膝蓋推一推、抓一抓,就 說這樣就好了,被告廖慶裕有給伊一本書,總共付了至少2 萬元,裡面有說他是在日本學醫,就診的時候被告陳美華都 有在旁邊,也有教伊幾個讓腳比較舒服的運動等語(見本院 卷㈠第233 頁背面至235 頁)。
⒉經核證人江娜玉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至路加 堂診察過程細節均證述綦詳,且前後證述內容一致,尚無矛
盾或違反經驗法則之處,復有江娜玉基本資料及各次診斷紀 錄之會員基本資料表及路加堂會員療程記錄表各1 份在卷可 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㈡第118 至119 頁),足 認證人江娜玉上開證述尚非全然無據,應堪採信。 ⒊又被告廖慶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江娜玉是因為膝蓋退 化,要伊幫她處理增生的部分,增生就是骨膜鈣化,就是骨 刺,膝蓋費用固定是2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01 頁背面) 。證人江娜玉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其花費醫療金額至少2 萬 元,核與被告廖慶裕上開供述大致相符,堪認本件被告2 人 詐得之診療費用為2 萬元。
㈩、就附表編號10部分:
⒈證人吳恩雅於警詢時證述:伊當初因為50肩問題向被告廖慶 裕求診,伊有跟被告廖慶裕買1 張保固卡,價值2 萬元,10 0 元1 點,每次療程後由被告陳美華告知伊剩下點數,伊原 本的症狀有緩解但沒有根治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13275 號卷㈡第152 至153 頁);於偵訊時證述:96年間,伊因為 50肩問題有到路加堂求診,被告廖慶裕用手幫伊推拿,被告 陳美華就站在旁邊,像護士一樣陪著,印象中是被告陳美華 幫伊塗藥,第1 個療程推完,被告廖慶裕問伊要不要買家庭 卡,伊買最便宜的,伊有買乳液,可以擦酸痛部位,可以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