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4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楷翔選任辯護人 林子琳律師 陳孟秀律師被 告 古振輝 朱家興 王心愷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謝佳穎律師 黃昱中律師被 告 張伊辰(原名張翔席) 林明慧選任辯護人 劉繼蔚律師 李宣毅律師被 告 曾永祥 楊孟璋選任辯護人 陳仲豪律師被 告 廖文榮選任辯護人 詹順貴律師 林育丞律師 熊依翎律師被 告 郭薽詒選任辯護人 林育丞律師 熊依翎律師 詹順貴律師被 告 王家瑜 蘇俊雄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被 告 周妙珍選任辯護人 洪菁黛律師被 告 宋泳婕(原名宋珈玟)選任辯護人 郭怡青律師被 告 方粲文選任辯護人 洪國勛律師被 告 陳鈞惠選任辯護人 邱宛琳律師 李佩琴律師被 告 黃昰森選任辯護人 莊明翰律師 劉繼蔚律師被 告 尹新堯選任辯護人 郭怡青律師 莊明翰律師被 告 陳冠宇選任辯護人 莊明翰律師被 告 邱育南選任辯護人 林依雯律師 孫 斌律師被 告 黃于倩選任辯護人 林依雯律師 陳鵬光律師被 告 黃泰綸選任辯護人 呂文正律師 郭德田律師被 告 林宇涵選任辯護人 李荃和律師 陳孟秀律師被 告 吳岳洋選任辯護人 陳孟秀律師 凃莉雲律師被 告 李孟融選任辯護人 陳思合律師被 告 鄭元鈞選任辯護人 嚴心吟律師被 告 王曰舒選任辯護人 林裕智律師被 告 吳馨如選任辯護人 涂予彣律師被 告 汪家慶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劉冠廷律師被 告 潘寬選任辯護人 詹順貴律師 熊依翎律師被 告 王景弘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郭盈秀選任辯護人 陳憲政律師被 告 陶漢選任辯護人 許惠菁律師被 告 黃群凱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被 告 洪聖超選任辯護人 李昭慶律師被 告 陳威廷選任辯護人 廖芳萱律師被 告 劉睿堯選任辯護人 李珮琴律師被 告 何翊琦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被 告 黃大容選任辯護人 廖芳萱律師上列被告等均因侵入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0388號、第10979號、第12452號、第12454號、第13148號、第14562號,104年度偵字第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一、公訴意旨以:魏揚、陳廷豪、許立(所涉犯煽惑他人犯罪部 分,現由本院以104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等人共 同基於煽惑他人非法侵入行政院建築物之犯意聯絡,並與佔 領立法院部分社團成員,於民國103年3月23日晚間7時30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立法院青島東路內廣場上 ,以擴音器號召在場之林楷翔等人、民眾等數百人前往攻占 行政院,主張政府應退回服貿協議之訴求;魏揚續在行政院 院區內A棟中央大樓門口處持擴音器向在場人員喊話,魏揚 、柯廷諭、劉敬文(現均由本院另案審理中)等人並分別使 用電腦網路連結社群網站「FACEBOOK」貼文,煽惑不特定人 侵入行政院,使不斷到場之古振輝於23日晚間8時許,侵入 行政院A棟中央大樓前廣場處;陶漢於23日晚間9時許,侵入 行政院A棟中央大樓後側院區內通道;使宋泳婕於23日晚間 10時許,侵入行政院A棟中央大樓後方院區內車道處;於23 日晚間10時許後,林楷翔侵入行政院院區內;於24日3時許 至4時許間,邱育南、黃泰綸、吳岳洋、王曰舒、吳馨如、 潘寬、王景弘、郭盈秀、黃群凱、陳威廷、黃大容等人侵入 行政院A棟中央大樓前廣場處;汪家慶於24日凌晨4時許,入 行政院A棟中央大樓內大廳處;於24日凌晨0時許至5時許間 ,方粲文、陳鈞惠、黃昰森、尹新堯、陳冠宇、黃于倩、林 宇涵、李孟融、鄭元鈞、洪聖超、劉睿堯、周妙珍等人先後 侵入行政院A棟中央大樓後院區內通道處;朱家興、王心愷 、張翔席、林明慧、曾永祥、楊孟璋、廖文榮、郭薽詒、王 家瑜、蘇俊雄等人於24日1時51分許至5時1分許間,擅闖入 行政院院區A棟大樓前側廣場及旁、後側院區內通道處;使 何翊琦於3月24日凌晨1時至2時許間擅自侵入行政院院區A棟 大樓前側廣場及旁、後側院內通道處參與「攻佔行政院」行 動。嗣經警方進行驅離侵入行政院院區內之學生、民眾,事 後循線查獲上情等語,因認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 項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爰依法追加起訴。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上開被告林楷翔等人涉犯刑法第 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依同法第30 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行政院秘書長於10 5年5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刑事 卷〈四〉可按,揆諸上揭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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