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志勤
選任辯護人 張毓桓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續字第
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 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郭志勤犯背信等案 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