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69號
TPDM,103,重附民,69,2017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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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 收 人 陳遠銓律師
       范佩琦
被    告 許家明
訴訟代 理 人 許英傑律師
       葉昕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 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 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載,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 影響該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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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欄別│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
│及行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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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欄第1 │103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03年度金訴字第24號 │
│行 │ │ │
├─────┼──────────┼──────────┤




│理由欄標題│同上。 │同上。 │
│二第3行、 │ │ │
│標題三第3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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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