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祖薰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13589號、100年度偵字第16952號、100年度偵字第
17072號、100年度偵字第17955號、100年度偵字第18143號、100
年度偵字第20172號、100年度偵字第20320號、100年度偵字第
20965號、100年度偵字第22832號、100年度偵字第22833號、100
年度偵字第23336號、100年度偵字第24314號、100年度偵字第
24443號、100年度偵字第24596號、100年度偵字第25510號、101
年度偵字第427號、101年度偵字第1262號、101年度偵字第1263
號、101年度偵字第1831號、101年度偵字第1837號、101年度偵
字第2000號、101年度偵字第2177號、101年度偵字第2309號、
101年度偵字第2688號、101年度偵字第6259號、101年度偵字第
8993號、101年度偵字第13693號、101年度偵字第13694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被告簡祖薰業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八日死亡,此有死亡 證明書、戶役政查詢資料各一紙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3589號
第16952號
第17072號
第17955號
第18143號
第20172號
第20320號
第20965號
第22832號
第22833號
第23336號
第24314號
第24443號
第24596號
第25510號
101年度偵字第 427號
第 1262號
第 1263號
第 1831號
第 1837號
第 2000號
第 2177號
第 2309號
第 2688號
第 6259號
第 8993號
第13693號
第13694號
被 告 蕭自強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宜樺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楊華騫)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傅文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張銀良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臺中市○○路○段00號21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游雅鈴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楊燕紅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出入境許可證號:FB00000000號
王秀如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豔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之1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樓之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元鴻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青峰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瑜銘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俊亨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志龍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2樓
居宜蘭縣宜蘭市○○路○段000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育民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維真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秦續祥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送達: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380
號3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詩乾 男 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文靜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俊樺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祐良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A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祖薰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瑞瑄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申易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麗容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杰明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武名麗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段000巷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武名燕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明在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偉勝 (大陸籍)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街0號F
棟611室
大陸地區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下稱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 00000000號
陳堅 (大陸籍)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
00號2棟301室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李茂 (大陸籍)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0
號文苑名都2座609室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鄭小剛 (大陸籍)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王曉燕 (大陸籍)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永定縣仙師鄉錦丰村錦東一
組111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X號
吳志航 (大陸籍)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
○○○路0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翁豔萍 (大陸籍)
女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路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X號
李夢華 (大陸籍)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巷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劉峰冰 (大陸籍)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
○○路00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孫豪 (大陸籍)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重慶市南川區西城街道辦事處長遠
村1組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郭潮武 (大陸籍)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鄉○○村
○○○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洪志敏 (大陸籍)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
○○○路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郭佳慎 (大陸籍)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鄉○○村
○○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張壽南 (大陸籍)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福建省永定縣仙師鄉仙師村深塘一
組7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陳遠 (大陸籍)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村
○○路0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X號
賴晶潔 (大陸籍)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龍岩市○○區○○鎮○街0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X號
張煥華 (大陸籍)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武平縣○○鄉○○村○○○
路00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鄭治強 (大陸籍)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鎮朗車村朗車東
山7號
公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自強【綽號阿福】及其妻楊燕紅【綽號燕子】、楊宜樺【 原名楊景茂、楊華騫,係上暘國際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段00號12樓之3 ,下稱上暘公司)負責人,經營網 路遊戲幣之販售業務】及其先後僱用之王秀如、廖豔【均負 責處理8591會員帳號申設、認證、轉帳及與大陸地區之集團 成員聯繫等工作】、張銀良【綽號志宏,為豐原駭客網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原駭客公司)、最牛科技公司、牛 牛科技公司(以上公司均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 實際負責人,其另以牛牛科技公司名義架設經營「COW591拍 賣網站」(性質類似8591網路平台),從事網路遊戲點數卡
、遊戲幣買賣業務】、盧元鴻【經營「阿尼的家資訊科技有 限公司」(設新竹市○○路○段000 巷00號,下稱阿尼的家 公司),並經營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即南方公園企業社) 、飛度網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啡店( 轉讓前原名逗陣網路休閒館),僱用葉青峰(綽號羅杰Roge r )、吳俊亨擔任工程師,負責維護阿尼的家及其相關網咖 所架設機房之設備營運業務;嗣因其網咖業務經營不善,而 將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即南方公園企業社)、飛度網路生 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啡店移轉予蔡瑜銘經 營,並由蔡瑜文(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登記負責人。】、 林志龍【為李訓南(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啟航通訊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公司)之工程師,將啟航公司所申辦之 第二類電信平臺(其業務為:客戶儲值後,透過啟航公司之 電信平臺撥打電話至大陸地區,啟航公司則從中賺取服務費 用)及該公司向新世紀資通公司所承租之寬頻網路線路(含 配發之IP位址),由林志龍架設之VPN電腦伺服器(VPN技術 之相關說明詳下述),並均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簡育民【為「宥宥資訊有限公司」(設南投縣○○鎮 ○○里○○路000 號,下稱宥宥公司),向新世紀資通公司 租用寬頻網路線路(含配發之IP位址),並在盧元鴻之協助 下架設VPN 電腦伺服器,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柯維真、與大陸地區人民吳志航【綽號「老六」、與其 女友王曉燕共同經營「六記工作室」,僱用真實年籍不詳之 「黃耀耀」、劉峰冰、洪志敏、張壽南、郭佳慎、李夢華、 孫豪、郭潮武及張煥華,經營網路遊戲點數、遊戲幣之收取 及買賣業務,以下大陸地區人民所經營之業務均同「六記工 作室」】,鄭小剛、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邱雪灰」【二人共 同經營「終究一人工作室」】、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陳澤林 」【經營「強發科技工作室」】、陳堅【經營「速柏橘子工 作室」、「綠洲工作室」、僱用真實年籍不詳之「翁慧健」 (綽號「慧姐」,另經營「天堂幣屋」)擔任會計,】、邱 偉勝【綽號「小邱」,經營「幣幣屋工作室」,僱用鄭治強 經營上述工作室業務】、翁豔萍【與廖豔共同經營「藍海工 作室」】、李茂、賴晶潔、陳遠,真實年籍不詳自稱「曉榕 」、「小斌」、「小米」、「國強」、「小包」、「小鳥」 、「林志烽」、「遊戲夜店」、「王通」、「小陳」等人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組網路遊戲點數詐欺集團(下 稱「詐欺集團」),而為下列行為:
(一)蕭自強自民國95年間起,即陸續蒐集數字科技公司所經營 之「8591寶物交易網」(其交易模式為賣方需繳保證金、
提供銀行帳戶、進行電話認證,始能在該網站刊登廣告販 售網路遊戲之點數或虛擬寶物,買方需預繳款項給8591網 站,雙方經該網站媒合後,賣方在網路遊戲內將虛擬寶物 以送禮方式交付予買方,買方確認收領後通知8591網站, 該網站再將款項扣除6%手續費後,匯至賣家在該網站所登 記之銀行帳戶內,原1個銀行帳號可以設定5個8591會員帳 號,現只能設定1 個會員帳號)之人頭帳號(下稱8591會 員帳號)及人頭身分資料與銀行金融帳戶,用以申辦8591 會員帳號,再將其所蒐得及申辦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以 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不等之代價提供予大陸地區 人民吳志航之「六記工作室」、鄭小剛與「邱雪灰」之「 終究一人工作室」、「陳澤林」之「強發工作室」、李茂 等人作為犯罪工具,蕭自強另向第二類電信業者東陽電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陽電訊公司)租用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8 線網 路電話,連同路由主機攜往大陸地區福建省供上開大陸地 區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所開設 之工作室作為客服、聯絡並販售詐騙所得之用。(二)楊燕紅則與蕭自強共同負責將大陸地區工作室所詐得點數 轉售後所獲利益,先自其提供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所綁定 之金融帳戶內提領,扣除其應得利益後,自行或透過柯維 真轉匯至吳志航(或其女友王曉燕)、鄭小剛等大陸地區 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蕭自強及楊燕紅等人則從中抽 取每匯款1萬元300元之利潤。
(三)楊宜樺自97年間起,以每月2,000至3,000元不等之代價, 將其蒐得之包括簡祖薰、劉祐良(均詳下述)名義之8591 會員帳號在內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提供予大陸地區詐欺集 團成員邱偉勝所經營之「幣幣屋工作室」、陳堅經營之「 速柏橘子工作室」、陳堅之妻翁豔萍、廖豔成立之「藍海 工作室」、吳志航經營之「六記工作室」、以及真實年籍 不詳之「曉榕」、「小斌」、「小米」、「國強」、「小 包」、「小鳥」、「林志烽」、「遊戲夜店」、「王通」 等人作為犯罪工具,並先後雇用王秀如、廖豔負責處理85 91會員帳號申設、認證、轉帳及與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 員聯繫等工作。楊宜樺復因申設人頭8591會員帳號需大量 之國民身分證資料、行動電話門號、室內電話門號及金融 機構帳戶,遂向林詩乾、黃木枝(另案偵辦)蒐購上開個 人資料及銀行帳戶、電話卡作為申辦之用;楊宜樺另租用 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提供大陸地區之集團成 員使用,並承租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3樓之8, 在上址架設機房設備,以每月人民幣300 元之代價,提供 VoIP網路電話【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簡稱Vo IP,亦即將語音訊號轉換、壓縮成數據資料之IP封包後, 在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語 音電信應用服務。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 (又稱Gateway)整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音 訊號以「數據封包(Data Packet )」的形式,在IP數據 網路(IP 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 號數位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 時通訊功能,利用網路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供上述 大陸地區工作室及人民撥打語音電話,而作為彼此聯絡及 交付販售詐欺所得之款項之用,大陸地區人民陳堅所經營 之「速柏橘子工作室」並透過楊華騫每月支付3,000 元予 秦續祥作為在上址看管、維護VoIP機器設備之報酬。楊華 騫另負責將大陸地區工作室所詐得點數轉售後所獲利益, 自其提供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所綁定之金融帳戶內提領後 ,扣除其應得利益後,轉匯予前開大陸地區人民。(四)張銀良將其利用人頭申辦或蒐集之8591會員帳號,以每個 帳號每月2,000至2,500元不等之代價,提供吳志航、邱偉 勝、陳堅等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並介紹其員工黃俊樺與 吳志航之員工「黃耀耀」認識,並提供黃俊樺之帳戶與吳 志航之「六記工作室」作為詐欺犯罪使用,並協助處理六 記工作室在臺灣地區關於使用8591會員帳戶之事,亦協助 上開大陸地區人民所經營之工作室匯款予楊宜樺及收取自 楊華騫匯入之款項等事宜。
(五)盧元鴻、葉青峰、吳俊亨、蔡瑜銘、簡育民均明知將電腦 設定VPN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又稱為虛擬私 人網路或虛擬專用網路,為一種常用於連接中、大型企業 或團體與團體間的私人網路的通訊方法。虛擬私人網路的 訊息透過公用的網路架構(例如網際網路)來傳送區域網 路的網路訊息。由於有一些網站在中國大陸被屏蔽,所以 中國大陸興盛起採用免費或付費的VPN 來登錄到被屏蔽的 網站,此又稱為「翻牆」或「自由門」,或許多外商公司 欲連線回海外網站也多自行架設VPN或採用付費制VPN服務 。但因中國大陸有許多免費之VPN 資源為盜取自國外企業 頻寬線路,或故意架設VPN 截取封包以盜取中國大陸企業 資訊,因此多以採用較有知名度之香港或臺灣VPN 公司較 多。又因為透過VPN 電腦伺服器轉址登入其他網站或他人
之網路服務,所顯示之IP位址即為VPN 電腦伺服器之IP位 址,因此亦有隱蔽來源身分之功能。另所謂「VPN 連接登 入器」軟體,係VPN 連線程式之一種,其功能係提供找尋 網際網路上提供免費或付費之VPN 電腦伺服器,並透過程 式指令之作用,將某電腦之連線先導向該VPN 電腦伺服器 後,再連線至目的電腦之程式,又俗稱「跳板程式」】供 他人使用,可以使他人達到隱匿身分之效果,竟在其所經 營之「阿尼的家公司」、「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飛 度網路生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 啡店」內架設VPN 電腦伺服器,並僱用葉青峰、吳俊亨負 責維護,將其向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線 上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資通公 司)申租之IP位址網段,提供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主要為邱偉勝之「幣幣屋工作室」)。嗣盧元鴻於 100年7月15日將「南方公園網路生活館」、「飛度網路生 活館」、「開心網路生活館」、「烏托邦網路咖啡店」三 家網咖以150 萬元轉讓予蔡瑜銘經營,蔡瑜銘亦繼續任由 盧元鴻將VPN電腦伺服器機房設於上開3家網咖內並由吳俊 亨維護VPN 電腦伺服器,而繼續提供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簡育民則在宥宥公司內,透過由盧元鴻協助 ,使用CCPROXY軟體架設VPN電腦伺服器,而將其向新世紀 資通公司租用寬頻網路線路及所配發之IP位址61.66.119. 161至61.66.119.165共5 組,提供予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而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VPN 連 線頻寬後,即透過上開VPN 連線隱匿其實際IP位址,登入 8591網路平臺進行交易或規避查緝,或以其取得之帳號及 密碼登入美商微軟公司經營之MSN或Windows Live Messen ger即時通軟體,以詐取遊戲點數等行為(詳下述)。(六)林志龍明知上開VPN 技術可使詐欺集團成員隱其身分,復 明知玩家於申請網路遊戲帳號時需搭配固定電話門號(俗 稱通訊鎖)、帳號密碼才可登入遊戲,竟提供其在啟航公 司所架設維護之VPN 電腦伺服器及啟航公司向新世紀資通 司所承租之寬頻網路線路(含一併配發之IP位址)提供予 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收取報酬。而大陸地區 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VPN 連線頻寬後,即透過上開 VPN 連線隱匿其實際IP位址,登入8591網路平臺進行交易 或規避查緝,或以其取得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美商微軟公司 經營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軟體,以詐 取遊戲點數等行為(詳下述);復提供啟航通訊公司及其 本人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門號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陳」之大陸 地區人民,供小陳及其集團成員撥打予遊戲橘子公司或遊 戲新幹線公司等經營網路遊戲之公司,作為開通網路遊戲 通訊鎖,以進行詐騙所得遊戲點數儲值認證程序之用。(七)吳志航、王曉燕、「黃耀耀」、劉峰冰、洪志敏、張壽南 、郭佳慎、李夢華、孫豪、郭潮武、張煥華(「六記工作 室」),鄭小剛、「邱雪灰」(終究一人工作室),「陳 澤林」(「強發科技工作室」),陳堅(「速柏橘子工作 室」、「綠洲工作室」),「翁慧健」(「天堂幣屋」) ,邱偉勝、鄭治強(「幣幣屋工作室」),翁豔萍(「藍 海工作室」)、李茂、賴晶潔、陳遠,真實年籍不詳自稱 「曉榕」、「小斌」、「小米」、「國強」、「小包」、 「小鳥」、「林志烽」、「遊戲夜店」、「王通」、「小 陳」等人,於取得由蕭自強、楊宜樺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提供之人頭8591會員帳號(詳如下列犯罪事實二所述)及 網路電話門號、網路電話帳號後,即在大陸地區,以其等 所有之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由盧元鴻、簡育民、 林志龍、蔡瑜銘等人提供之VPN 電腦伺服器,再以其等以 不詳代價承租之VPN 電腦伺服器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利用 盧元鴻、簡育民、林志龍、蔡瑜銘等人所提供之VPN 頻寬 及配發之IP位址連線至網際網路,隱匿其實際IP位址後, 再以不詳手段,無故取得如附表1所示陳松嶺等人之MSN或 Windows Live Messenger網路即時通訊軟體帳號密碼等電 磁紀錄,於如附表1 所示時間,先後無故輸入陳松嶺等人 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帳號密碼 ,而入侵上開MSN 或Windows Liv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 體伺服器後,假冒陳松嶺等人之名義與如附表1 所示之葉 志淵等人對話,並要求其等代購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下稱智冠公司)出售之 「My Card 」遊戲點數卡、遊戲橘子股份有限公司(設新 北市○○區○○路000 號18樓,下稱遊戲橘子公司)出售 之「Gash」遊戲點數卡。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復於如附 表2所示時間登入交友網站,以如附表2所示詐騙手法,向 如附表2 所示黃譯慧等人詐騙,要求黃譯慧等人代購「My Card」遊戲點數卡、「Gash」遊戲點數卡,致附表1、2所 示葉志淵、黃譯慧等人因而陷於錯誤,依前開詐欺集團成 員指示,至超商購買「My Card 」、「Gash」遊戲點數卡 ,並將遊戲點數卡序號及開通密碼告知大陸地區詐欺集團 成員,之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VPN連線方式,連線 至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
○段00○00號2 樓,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及遊戲橘子公 司之會員或帳務伺服器,並以上開序號及密碼將詐得之「 My Card」、「Gash」遊戲點數開通儲值,其中「My Card 」遊戲點數係儲值至遊戲新幹線公司所屬之GF帳號(包括 bo ok0000、sangu0000、cct00000、vcq00000、j0000000 、d00000005、000000000、b0000000、000000000、c0000 4102等帳號),復透過林志龍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遊 戲新幹線公司所經營之網路遊戲「神鬼奇兵」之通訊鎖, 開通後再將上揭GF帳號內之遊戲點數轉入網路遊戲神鬼奇 兵之帳號(包括cvq000000、00000000j、q0000000、0000 000000等帳號)、網路遊戲三國群英之帳號(包括san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後,即以上述神鬼奇兵帳號 內之遊戲點數購買網路遊戲之遊戲道具,並透過蕭自強、 楊宜樺、張銀良及柯維真所提供之8591會員帳號、黃文靜 、黃俊樺、黃麗容、盧建平、葉杰明、武名麗、武明燕( 武名麗、武明燕為姐妹)、簡祖薰、秦續祥、黃木枝、劉 祐良等人所提供之8591會員帳號(詳下述),在「8591寶 物交易網站」販售與其他遊戲玩家得利。如附表3 所示葉 峻良因不知情而向黃文靜、黃俊樺、黃麗容購買上開詐騙 所得遊戲點數,致其遊戲使用者帳號遭凍結。大陸地區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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