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0號
TCDV,106,重訴,90,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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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被   告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6年1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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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