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工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42號
TCDV,106,訴,542,2017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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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被   告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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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