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99號
TCDV,106,訴,499,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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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
被   告 施欽洲
      劉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 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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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