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75號
TCDV,106,補,375,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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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豪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5,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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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豪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