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順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翰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
6,66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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