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67號
TCDV,106,補,367,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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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順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翰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
  6,66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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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