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龔周明
温承翰
被 告 林俊成
姚珠寬
姚登桂
保民宮即顏俊昌
陳淑美
陳杏如
陳秋利
陳錫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叁萬捌仟叁
佰叁拾元(計算式:52,500×4+29,000×2+34,500×21+34,
500×1+34,500×6+29,000×15+29,000×2+34,500×9+29,
000×4+34,500×35.2+34,500×4.94=3,538,3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零肆拾陸元(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