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吳彥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
有限公司、廖元煒、何文中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
字第33926號),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2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2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