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龔綉雅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楊清雲
傅許花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6,976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現值31,597元
/㎡×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328.1(183.01+145.09)㎡=
10,366,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