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2號
TCDV,106,補,302,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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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龔綉雅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楊清雲
      傅許花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6,976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現值31,597元
/㎡×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328.1(183.01+145.09)㎡=
10,366,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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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