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9號
TCDV,106,補,299,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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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李敏龍
被   告 林桂娟
      陳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
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9320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被告
林桂娟所受分配次序13,第三順位抵押權之分配金額新臺幣(下
同)2,194,631元,及被告陳永福所受分配次序14,第三順位抵
押權之分配金額2,194,631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
應將所剔除之金額依法分配給原告等其他債權人,則以原告主張
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4,389,262元,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89,2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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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