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陳梨花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17,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先前
繳納之聲請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7,01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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