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均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裕食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9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5,1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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