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郭怡君
被 告 余忠建
張佩綾即菲力斯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6 年度司促字第29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605 元,應繳裁判
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2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