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66號
TCDV,106,補,266,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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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郭怡君
被   告 余忠建
      張佩綾即菲力斯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6 年度司促字第29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605 元,應繳裁判
  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2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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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