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鋮翔國際有限公司
、梁健成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913 號),惟被告2 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 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620 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8,1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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