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李平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玉寶、吳超翔、吳瑞
翔、吳綾嘉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玉寶、吳超翔、吳瑞翔、吳
綾嘉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3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