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3號
TCDV,106,補,253,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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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李平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玉寶吳超翔、吳瑞
翔、吳綾嘉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玉寶吳超翔吳瑞翔、吳
綾嘉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3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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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