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蔡麗玲即蔡甯安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有明文。次 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 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0號 6樓之3」,亦委由臺北地區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律 師為法律扶助,再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聲請前即105 年9月21日即在設於「新北市○○區○○路0號4樓、4樓之1 」之艾美四季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現仍在職中,顯見聲請人 之住居所地均係在新北市,主要財產所在地亦係在新北市,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聲請人所提附卷之戶籍謄本、委任狀、 在職證明書及艾美四季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 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更生,顯係 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