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63號
TCDV,106,司聲,163,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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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林聰朋
聲 請 人 林忠標
相 對 人 鐘賽珍
相 對 人 林世原
相 對 人 林世民
相 對 人 林純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 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沙 簡字第25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聲請人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20元、測量 費4,225元、鑑定費5,000元,合計13,745元(計算式: 4,250元+4,225元+5,000元=13,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大里 地政事務所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80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 所航照規費2,000元及500元,皆非本件訴訟繫屬中法院所命 應行補正所生之費用,非屬訴訟必要費用,應予剔除,附此 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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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