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10號聲 請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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